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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1:39 发表

在说别人是法盲之前,您最好还是把内容看完整。您确认您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游戏的时候,满足“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个条件么?
当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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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1:16 发表
以谁的意思为准绳在这里先不着急讨论,我现在只要确认这是您对著作权法应用到您使用D版上的解释,同时也是你使用D版的一个很“冠冕堂皇”的理由,您确认吗?
至于道德问题,那好像是您和别人探讨的话题,这 ...
法律问题你就不用讨论了,因为这已经是定论,其中没有多少商讨的价值:个人用户对于盗版的合理使用(学习、研究、欣赏)是法律所许可的。如果你对这条有异议,请直接和最高法院去商讨,或者在立法机构(人代会)开大会的时候提出。

就我所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将版权保护的方向瞄准个人用户的,全都保护个人用户对盗版的合理使用——包括叫得最凶的美国。如果你知道有任何一个国家是追究盗版的个人使用者的法律责任的,请说出来让我长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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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就又回到原来的那个问题了,您又要解释一下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玩的这个过程和您“学习、研究和欣赏”游戏的这个过程有什么区别? 或者根本就没有区别? 究竟有没有区别,您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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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6 23:18 发表
本着咬文嚼字的精神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 ...

其中没有电子游戏软件,所以国家不保护你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目的而玩电子游戏的权力
所以你还是非法的
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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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09 发表
那不就又回到原来的那个问题了,您又要解释一下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玩的这个过程和您“学习、研究和欣赏”游戏的这个过程有什么区别? 或者根本就没有区别? 究竟有没有区别,您说明一下。
个人用户无须理会这个区别。有区别也好没有区别也好,这是个无须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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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先看一下前面著作权法中您所引用的这一条是否有说明“对个人用户无效”的字样,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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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14 发表
您先看一下前面著作权法中您所引用的这一条是否有说明“对个人用户无效”的字样,有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能问一下你的疑问到底在哪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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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帖最后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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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6 21:16 发表
如果说《京都议定书》的话,请问美国加入了吗?
请问美国的那个怪物沃尔玛在采购的时候会关心工厂是否遵守和劳动法、是否遵守环保条例吗?它只关心9块和8块5的区别。
试问中国每年消耗大量能源出口的产品到哪 ...
在这个环境优良的欧盟国家其健全的环境保护体制应该最终流向垃圾处理环节时居然能通过层层关口流向海外?这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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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2:17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
您既然说您的行为是学习、研究和欣赏,而且也满足后面这一句,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那您的行为必然和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做的那个过程有所区别,请您说一下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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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23 发表

您既然说您的行为是学习、研究和欣赏,而且也满足后面这一句,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那您的行为必然和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做的那个过程有所区别,请您说一下区别在哪里?
你这么理解法律本身的思路(比如说让我来指出区别)是错误的。

在看法律文本的时候,你必须了解一个原则:你的行为在未被证明是非法之前,都是合法的。

所以,如果开发商认为个人用户侵犯了他的权利,那就需要由开发商来主张和举证:主张个人用户侵犯了他的什么权利并向法庭证明之。

现在从你的帖子来看,你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来进行思考的,那么你不妨试着站在游戏开发商的立场上主张并举证个人用户使用你的游戏盗版进行游戏侵犯了哪些你被哪条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注意不要和22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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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刚才看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看到了一条让我 的: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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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2:35 发表


你这么理解法律本身的思路(比如说让我来指出区别)是错误的。

在看法律文本的时候,你必须了解一个原则:你的行为在未被证明是非法之前,都是合法的。

所以,如果开发商认为个人用户侵犯了他的权利, ...
立场问题就先不要急着扯进来了,现在合法与否并没有定论,而关键就在于您能说明这个区别。
再者说,您是通过怎样一个途径来获得这个游戏的呢? 如果这个途径(制造D版)是非法的,那这个过程在合法的环境下就不可能存在,既然不存在,您就不能得到这个游戏,得不到,您又怎样去学习它、研究它、欣赏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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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believeicandie 于 2007-4-26 21:44 发表


总是嫉妒别人对自己并无好处。自己的事情做不好,也不能抱怨别人不帮你。其实要别人帮你也容易,等中国穷到非洲某些国家那程度,自然有闲的蛋痛的人会来援助的。当然咱们还可以继续指责那些来援助你的人都是假仁假义、伪君子,反正也骂不到别人
等中国穷到这时你妈为了活会掐死你、把你买窑、把你炖了、生病给你吃泥巴、当童工,或者为了养活你割身上的肉血喂你、买血、进窑、、、你为了这么证明你的观点,你能想中国穷到这地步不可?我的天!难道这样“其实要别人帮你也容易”?你真的以为这些可怜的援助会最终到真正的穷人面前?版权法保护了某些利益,但是变相的会使某些失去利益!法的存在只是利益的分配!d和正只是利益与利益的冲突!还是那句话你能平安的过一生就对得起你的觉悟对得起父母对得起国家!更可笑的是宣扬爱和平的宗教老也是互相敌视的!更可笑的是世界上还没那个文明国家是没军队的,世界上也没有过和平友善人际关系!这个人类世界的诞生就是利益与利益的关系!你能不吃肉不吃饭?你要是领导你能不座车?你能把钱捐献?你能捐献身体?你能不要漂亮的女人?你能把人家的孩子当自己的孩子待?你被刮车还能客气的说没事吗?你能在外国生活比这里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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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09 发表

立场问题就先不要急着扯进来了,现在合法与否并没有定论,而关键就在于您能说明这个区别。
再者说,您是通过怎样一个途径来获得这个游戏的呢? 如果这个途径(制造D版)是非法的,那这个过程在合法的环境下就不可能存在,既然不存在,您就不能得到这个游戏,得不到,您又怎样去学习它、研究它、欣赏它呢?
你的整个思路就是错误的。

首先,出版商要求玩家必须先付钱给他玩家才能玩他的游戏,而玩家玩他的游戏就是不付钱给他,这个双方对行为的要求有区别也好没有区别也好,法律都不会强制玩家付钱给出版商的——这一点你了解了吗?

其次,侵犯著作权是属于民事范畴,民事范畴就有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民不举,官不究。在出版商举报个人用户之前,个人用户怎么玩游戏法律是管不到的。

再次,不存在完全合法的世界——否则法律的存在就没有意义。著作权法存在的前提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存在,换句话说,任何法定的权利在客观上都是会被侵犯的,所以你的问题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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