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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6:17 发表


一般来说,在任何问题上我看到挥舞道德大棒的,不管是不是打得到我,我都要发帖抽上一通。价值观如此,看到论坛上的道德楷模就忍不住手痒,我承认这是我个人缺陷。
那您就拿道德武器反击吧,不要用不沾边的法律作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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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5 16:17 发表
道德和法律的范围不同,别人挥舞的是道德大棒的时候最好以道德大棒反击,而不是拿法律不管来当挡箭牌:D
我不知道你是怎么样的~~~对于我所鄙视的手法我是不屑用的,这种做法太不上台面,太小人~~~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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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是大家的代言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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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6:05 发表


软件公司要求我学习、研究、欣赏他出品的软件的时候要付费,可是法律不太支持他的这个要求:D :D :D
你可要搞清楚,这个你学习、研究、欣赏他出品的软件是你自己定义的,你可不要把自己的定义强加在别人的头上,出品软件者对这个过程的定义就是应该先付费才可以进行的过程,你要不付费,认为是不同的过程,请把两者的区别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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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14 发表



违法和犯罪是有很大区别滴。
盗窃是犯罪行为,试问如何将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等同起来?
用盗版者无耻的话您翻翻前面的帖子就能找到了。
笑,在我看来用d版者无耻的,至少可以适用于一种人,就是认为用d不违法的。
至于只是因为收入或其他因素用d的,我当然可以帮你一起战,如果他还说话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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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还战得正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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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6:19 发表


我不知道你是怎么样的~~~对于我所鄙视的手法我是不屑用的,这种做法太不上台面,太小人~~~你说呢?
恩我也觉得跟拳击手对打的时候用步枪是不大体面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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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6:20 发表

你可要搞清楚,这个你学习、研究、欣赏他出品的软件是你自己定义的,你可不要把自己的定义强加在别人的头上,出品软件者对这个过程的定义就是应该先付费才可以进行的过程,你要不付费,认为是不同的过程,请把 ...
无所谓啊,最终裁决是法律,不是开发商。开发商不认可用户个人的看法,那就法庭上见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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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就D版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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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6:21 发表


无所谓啊,最终裁决是法律,不是开发商。开发商不认可用户个人的看法,那就法庭上见咯~~~
原来法庭还负有道德裁决的义务啊,看来真白羊站一边黑羊站那边,法官大人坐中间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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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5 16:21 发表

恩我也觉得跟拳击手对打的时候用步枪是不大体面的:D
所以拳击手要打人的时候最好先弄明白对手手里是不是有步枪~~~不要以为自己拳头硬就是狠的,想抽谁就抽谁想怎么抽就怎么抽~~~不是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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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在一个国家里,每一个人都可以受法律保护的为了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盗版,而法庭还将支持他们这种行为,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在保护盗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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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5 16:22 发表

原来法庭还负有道德裁决的义务啊,看来真白羊站一边黑羊站那边,法官大人坐中间了:D
本来就是个法律问题嘛~~~这个帖子下谁先提到道德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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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6:23 发表


所以拳击手要打人的时候最好先弄明白对手手里是不是有步枪~~~不要以为自己拳头硬就是狠的,想抽谁就抽谁想怎么抽就怎么抽~~~不是么?:D
看来应该彻底禁止道德原则,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禁止任何道德评判,否则以诽谤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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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sbbtbt 于 2007-4-25 16:20 发表



笑,在我看来用d版者无耻的,至少可以适用于一种人,就是认为用d不违法的。
至于只是因为收入或其他因素用d的,我当然可以帮你一起战,如果他还说话的话。
就冲您“至于只是因为收入或其他因素用d的”,在法律和道德范畴上如果违反是否就不应该考虑动机呢?犯罪动机在量刑上是完全不被考虑的。主观故意有和没有有区别,但是是何种主观故意是不影响量刑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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