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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37 发表


法律条文怎么写你不是清楚得很嘛~~~何必断章取义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呢?这种手法太小儿科。

如果个人对盗版的使用超过了“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界限,法律也有相关条文加以约束的~~~犯得着酸不拉唧的 ...
是你自己把自己的行为往合法的那个方向生搬硬套吧,我现在就请教你: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你应不应该支付报酬? 应该向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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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5 15:40 发表
在出版审查废除以前不支持禁止盗版,如果水货正版能够保证供应还差不多
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主要和经济发展有关,出版审查是不是废止,你是不是支持禁止盗版都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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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41 发表

是你自己把自己的行为往合法的那个方向生搬硬套吧,我现在就请教你: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你应不应该支付报酬? 应该向谁支付?
我说了 违法≠犯罪
违法未必会有惩罚
个人购买、使用盗版是违法行为,但是是一种非罪化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特征:

一、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在少数犯罪中,单位可以成为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5: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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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43 发表


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主要和经济发展有关,出版审查是不是废止,你是不是支持禁止盗版都是白搭~~~
为了更好的盗版,让我们的经济再倒退几年吧: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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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41 发表

是你自己把自己的行为往合法的那个方向生搬硬套吧,我现在就请教你: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你应不应该支付报酬? 应该向谁支付?
如此清晰的法律条文,你要用你的打马虎眼的小儿科手法来混淆吗?

“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怎么使用是关键,仅仅为个人学习无需支付报酬,法律条文非常清楚。

何必呢,同学,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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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5:43 发表


我说了 违法≠犯罪
违法未必会有惩罚
个人购买、使用盗版是违法行为,但是是一种非罪化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特征:

一、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 ...
难道您承认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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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5 15:45 发表

为了更好的盗版,让我们的经济再倒退几年吧:D
为什么要“更好的盗版”?你能说说你这个价值取向是怎么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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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39 发表


你不用说这个的。如果有人诉你侵犯他的知识产权,必须由他来证明你使用他的版权产品超过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范畴,你无须费心。
现在的国情是也不会有人来诉我,这点倒不用你操心,只是你一定要为自己正个名,这让人觉得实在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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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46 发表

难道您承认违法了?
何时?何地?何事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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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47 发表


为什么要“更好的盗版”?你能说说你这个价值取向是怎么来的吗?
或者说更理直气壮的盗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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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46 发表
难道您承认违法了?
我一直承认是不合法的啊,我有承认过使用盗版的合法性吗?
但是不为罪,理解?
另外,如果我只是学习用,连违法都谈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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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sbbtbt 于 2007-4-25 15:47 发表

现在的国情是也不会有人来诉我,这点倒不用你操心,只是你一定要为自己正个名,这让人觉得实在那个。
我用得着正名?

1、法律条文的意思难道不清楚以至于需要我来解释?

2、不好意思,现在我买的是全正版~~~: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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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46 发表


如此清晰的法律条文,你要用你的打马虎眼的小儿科手法来混淆吗?

“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怎么使用是关键,仅仅为个人学习无需支付报酬,法律条文非常清楚。

何必呢,同学,何必呢?
也就是说您的意思就是您用D版(包括作为一个玩家玩D版游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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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49 发表

也就是说您的意思就是您用D版(包括作为一个玩家玩D版游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

那么您如何证明我不是个人为了学习呢?

为什么世界各国都不追究盗版最终用户的责任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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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5 15:47 发表

或者说更理直气壮的盗版:D
为什么要“更理直气壮地盗版”?

美国的法律条文查不到,可我印象里对个人用户学习研究欣赏盗版貌似也没有限制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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