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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4:55 发表

一个非常抽象的"平衡系统"就能保障您"无罪"了? 实在是太神通广大了,请您详细说明一下这个神奇的“平衡系统”吧。
说了很多了。你自己往前面去翻。意思只有一个:个人用户使用盗版无罪,这是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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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4:55 发表

一个非常抽象的"平衡系统"就能保障您"无罪"了? 实在是太神通广大了,请您详细说明一下这个神奇的“平衡系统”吧。
本来就是无罪的啊,跟您费尽半天还没搞明白法律平衡利益的目的和犯罪和违法的区别,唉,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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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00 发表


说了很多了。你自己往前面去翻。意思只有一个:个人用户使用盗版无罪,这是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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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看看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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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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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麻烦,还害得我去Google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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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是现状,没有盗版天朝的XDJM们眼界不足以宽广
损失的是国内的软件、出版之类的公司,但说实话没有盗版这些公司也好不到哪里去
毕竟是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处理什么问题还不一定,同意FoxfoO说的现在要处理的问题这事儿还排不上

不过曲线就是曲线,没必要为这种曲线救国的现状歌功颂德,存在就合理但不是存在就有理
反盗版是长期的过程,N年后没盗版了咱们还要去非洲国家市场上一把一把买……: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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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极品香烟 于 2007-4-25 15:30 发表
盗版是现状,没有盗版天朝的XDJM们眼界不足以宽广
损失的是国内的软件、出版之类的公司,但说实话没有盗版这些公司也好不到哪里去
毕竟是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处理什么问题还不一定,同意FoxfoO说的现在要处理的 ...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所变化。盗版这东西,没必要提到道德高度来加以批判——这就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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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29 发表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 ...
原来著作权法只对单位有效,对个人无效。原来某些人用D版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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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29 发表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 ...
这个一定要说自己是学习研究欣赏,我还真做不到。d版现在适合国情就是了,还找那么多理由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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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34 发表

原来著作权法只对单位有效,对个人无效。原来某些人用D版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
法律条文怎么写你不是清楚得很嘛~~~何必断章取义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呢?这种手法太小儿科。

如果个人对盗版的使用超过了“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界限,法律也有相关条文加以约束的~~~犯得着酸不拉唧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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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34 发表

原来著作权法只对单位有效,对个人无效。原来某些人用D版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
那请举一个例子来反证个人购买盗版有受到惩罚的例子,无论哪个国家。
还有购买盗版和偷盗是两回事,与道德无关。
还有我们的观点一向都是知识产权是需要保护的 问题的关键是:


何时保护
如何保护
保护程度
保护范围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5: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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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sbbtbt 于 2007-4-25 15:35 发表

这个一定要说自己是学习研究欣赏,我还真做不到。d版现在适合国情就是了,还找那么多理由干啥
你不用说这个的。如果有人诉你侵犯他的知识产权,必须由他来证明你使用他的版权产品超过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范畴,你无须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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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版审查废除以前不支持禁止盗版,如果水货正版能够保证供应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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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个人使用盗版的范畴也是有界定的,那就是“学习研究欣赏”,并不是说只要是个人用户就无所谓~~~所以别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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