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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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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47 发表


我所推测的EB授意加贺堂而黄之的用自己不拥有版权的东西作宣传,也可以包括默许的态度。比如加贺自己先这么说了,然后EB的法务部门觉得这么作会引火烧身,于是向加贺提出了建议甚至责令,这就说明公司行为驾驭了 ...
我不看推测内容。

加贺也不是EB员工,只是EB给他代理游戏发行罢了。否则N只要告EB就行了,用不着把加贺单列被起诉方

你的意思就是因为这件案子没有显示出加贺的侵权行为对玩家造成伤害,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对玩家没有伤害的,是这样吧?

我说的那些正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你看进去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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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52 发表


那么,作为玩家,该如何正义的抵制这种侵权行为呢?还是购买与否~

购买情况的关系可大着呢。

另外,记得你之前说过,TS是前期宣传侵权,而不是游戏本身侵权吧?
作为玩家,没有这方面的义务,这个是侵权方应该去挽回的。

但这和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玩家利益根本无关。

我从来都是说宣传侵权,没有说游戏本身侵权。只是说这里面的“侵权行为”损不损害玩家利益,而不是一定要限定在游戏本身是否侵权才有这个问题。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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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一个“行为”,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软件本体侵权,它们只是方式和程度的不同,性质完全一样。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就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对消费者是否有害。在这一点上难道还有疑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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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58 发表
我从来都是说宣传侵权,没有说游戏本身侵权。只是说这里面的“侵权行为”损不损害玩家利益,而不是一定要限定在游戏本身是否侵权才有这个问题。OK?
再次明确了

你的观点是说TS的宣传侵权,而非游戏本身侵权

所以,我再次重复一下我的观点:TS宣传侵权并未损害玩家利益,同时对于你所说的“打击投资者信心”也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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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3:02 发表
侵权行为是一个“行为”,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软件本体侵权,它们只是方式和程度的不同,性质完全一样。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就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对消费者是否有害。在这一点上难道还有疑问么?
当然有疑问。

你始终无法用有力的论证来证明这种侵权如何损害了玩家的利益。

所谓“投资者信心”说不通,FE就是个例子。系列命数关键还是看制作组是否具有应付核心制作人单飞后如何生存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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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50 发表


盗版和未经许可用其他厂商的品牌作宣传在“侵害版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现在你既然要证明“侵害版权对玩家没有损失”,那么盗版侵害版权的行为对玩家也没有损失,对么?
当然不一样,你别错误理解我的观点。

如果你硬要将TS宣传侵权归到盗版侵权范畴,那我结束此话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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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有意思了,侵权行为还有“此侵权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只有彼侵权才损害”的事情。

侵权就是侵权,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本体侵权,最终都会造成投资者信心缺失,损害消费者获取信息利益的恶果,所以法律对它们都要制裁,哪儿有“宣传侵权不损害,只有本体侵权才损害”这种道理?

这一点只要去分析一下盗版为何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然后根据于此代入侵权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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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0:03 发表


当然有疑问。

你始终无法用有力的论证来证明这种侵权如何损害了玩家的利益。

所谓“投资者信心”说不通,FE就是个例子。系列命数关键还是看制作组是否具有应付核心制作人单飞后如何生存的实力。
我早就已经说了这方面的问题,你拿出所谓什么制作组什么生存之类的东西根本于侵权造成的危害没有一毛钱关系。那是另外的问题,不是说制作组能生存下去,你的侵权行为就对消费者无害了,只要是商业侵权,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本体侵权都会造成投资者信心缺失,最终会让消费者受害。什么叫没有有力论证。

侵权行为本身对消费者的损害就是最有力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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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0:05 发表


当然不一样,你别错误理解我的观点。

如果你硬要将TS宣传侵权归到盗版侵权范畴,那我结束此话题的讨论。
我已经说了,宣传侵权和本体侵权存在不一样的地方,但是在“存在侵权行为”方面完全一致。

现在的问题就是侵权行为存不存在对消费者的危害。明确这一点就行了。其他的一毛钱你都不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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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52 发表


那好,我现在就问你,盗版为什么会侵害到消费者利益?

它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根源出自何处?它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

我觉得你只要把这个分析出来,就不用我跟你说了。

到时候你就会清 ...
哈,盗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论证,多年前在游戏论坛里我大概已经书写了N遍了:D

有点象小学生背书:盗版流通,使正版无法取得应有收益,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制作新的软件。

但你自己看看,这和TS宣传侵权危害一样吗?

前面写过多次了,TS的关键问题不是宣传侵权,而是游戏“山寨”。和FFT如出一辙。唯一区别就是松野离开后原制作组无力回天,系列从此走向衰败。而加贺走后,制作组还是把FE滋润的继续了下去。这与宣传侵权与否,几乎是没啥关系的。哪怕TS宣传中不侵FE的权,结果会不一样?玩家自然的会将TS与FE联系起来,因为制作人本身就是一种宣传。加贺与EB的做法,其实是画蛇添足,而且倒过来给FE作了宣传。

你现在盯住TS的宣传不放,看问题还是太流于表面了。真正侵权的其实是游戏内容,而你却说这不犯法。确实,老任想告TS游戏内容侵权,还没法子。游戏山寨侵权,才是对于问题内在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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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11 发表
侵权行为本身对消费者的损害就是最有力的论证!
你这是将消费者利益硬和生产者利益捆绑在一起,很没道理的做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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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的IP从来没有宣传过它们的制作企业和苹果有什么产品联系,更没有说这是水果手机的系列产品。

我觉得你连最起码的概念还没搞清楚呢,说这些实在浪费时间。

TS的宣传侵权在于它试图让消费者认为这款作品是FE的关联作,是属于整个大火纹系列中的一部分。这就是它属于品牌侵权而不是仅仅山寨的表现。

山寨不属于品牌侵权,但这种误导宣传属于。明白么?

现在的问题就是侵权会不会造成对玩家的恶果,没有说山寨会不会,山寨我早已经说了,不会,但侵权会。

OK?

你能不能理解我的意思?

对,盗版会导致资金断流,那么宣传侵权不会吗?

你这是属于自己推翻自己的观点了吧?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2-1-2 0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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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0:18 发表


你这是将消费者利益硬和生产者利益捆绑在一起,很没道理的做法。:D
这是最简单的关于侵权问题的认识,我觉得都不需要我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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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究竟保护谁,你搞清楚这点,或许可以帮助你重新思考问题。

http://www.edu.cn/20011105/3008137.shtml

在这贴的讨论中,你竟然逐步将TS宣传侵权与盗版损害消费者利益归到一起,这做法相当的具有辩论操作性,但这是没用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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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保护消费者么?

那你的盗版会导致资金断流的论断又怎么成立,盗版不是侵犯著作权非法掠夺正版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收益导致资金缺口么?不是会令投资者丧失信心而撤资么?最终结果是什么?

宣传侵权例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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