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尚未登录:请 登录 | 注册 | 标签 | 帮助 | 小黑屋 |


发新话题
打印

[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TG战区贴量以后就靠你俩维持了


TOP

为什么会出现看不见帖子的情况?



TOP

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1:58 发表


我觉得你理解这些实在有问题?

你为什么总要扯到游戏的质量呢?

我之前已经说了无数遍,这跟游戏质量上升还是下降一毛钱关系也没有,哪怕加贺昭三出了个大烂游戏,玩家玩了纷纷骂娘,销量一塌糊涂只有个位 ...
我有说加贺的行为是合法的吗?我有说他道德吗?

我只是说,他这行为损害的是厂商利益,而不是消费者利益


TOP

怎么叫不是损害消费者利益?

侵犯版权而又不受制裁归根到底会引发投资者对投资游戏项目的极大疑虑,甚至可能导致投资商撤资,导致游戏项目无法开发下去,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没有坏处?

我发觉你一直在混淆两个概念,一个概念是制作人单飞制作另外的游戏,一个是制作人单飞侵犯原厂商版权,你竭力想把这两个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好像证明了制作人单飞制作另外的游戏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就等同于制作人侵犯原厂商版权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么?

但我早就已经说过,这两个问题不能混同,前者的确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有可能损害某些厂商的利益),后者则是厂商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都会损害。制作另外的游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准则,就不会损害到最广大的消费者得利益,相反,这还会成为游戏业自然竞争,优胜劣汰的一种积极表现方式(当然对于某些厂商而言这一点肯定十分残酷,但这是商业运作的必然);而侵犯版权则不同,它会直接动摇投资方对投资游戏项目的信心,导致投资方可能撤资或废弃品牌,这对于玩家而言无疑可能是非常大且无法挽回的损失。你以为制作人侵犯原版权仅仅只会伤害原厂商的利益么,那些可能这一次在侵犯版权事件中得益的厂商,你能保证它们以后不会出现这种事?!你能保证它们旗下没有两个加贺昭三也在准备侵犯一把它们的版权?侵犯版权和另起炉灶是不同的。明白吗?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1:38 编辑 ]

TOP

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04 发表
我真是无话可说了。

不保护商人的利益,商人凭什么要为这些出版物投钱?

你到底有没有一些逻辑呢,

没有投资,这些东西怎么出来的?

你这不是说废话么?正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了厂商的利益,保护了他们投资的信心,才让这些年来不会存在我说的这些现象,我说的本来就是“如果大家都像加贺昭三一样不尊重老厂商版权还能不受制裁,那么会出现的结果”。但现实是人家的版权得到了维护,法院判处加贺昭三和EB必须为这些不恰当的宣传付出赔偿代价。你到底懂没懂我的意思?
并不是我逻辑有问题,而是我在某些领域的思维方式和你确实大不同

我们这贴里主要纠结的问题是————你认为加贺单飞后利用自己并不拥有所有权的FE来作TS的宣传这行为不仅不道德不仅违法不仅损害了厂商利益也损害了玩家利益。

我观点和你本质不同的就一点:这行为并不损害玩家利益。

然后你提出所谓远期损失的概念————即如果不遏制这种家贼似的宣传方式,则会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停止对源系列新作的投资。

我的观点和你本质不同的是:投资者信心产生于源系列在遭遇核心制作人单飞后源系列新作的市场预期与市场表现,以决定循环投资的可能性。而不是你竭力强调的“单飞后的制作人盗用源系列作品作为新作宣传”

一事归一事,你究竟想说明什么问题?加贺与EB用FE作TS的宣传不道德也违法,这点我最先就没有表示过任何疑问。我提出的疑问,仅仅是这种违法的不道德的行为,究竟与玩家有什么关系?

TOP

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09 发表
你这是什么乱七八糟的啊?我一点也看不明白。
玩家会因为侵犯版权受益?我怎么越看越觉得扯呢?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这句话你的根据是什么?什么叫不会因为盗用新作宣传而衰亡?你这又是强行制订一个前提然后要别人根据你的路数走吧?既然你说如此,那著作权法还有什么意义?法院为什么要惩罚EB和加贺昭三的不当宣传?它根据什么?出于怎样的目的要这样执行?
我写的很有序啊,你带着主观来阅读,可能感觉就乱了吧:D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我这句话里的每一个字你都不要漏看。这个观点所阐述的是一个经典系列为什么会走向衰亡。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著作权所有人。这点还有啥可疑问的?

关键的疑问是,为什么你要把消费者也扯进来?著作权法难道还保护消费者利益了?

请看:http://www.edu.cn/20011105/3008137.shtml

看完了请回来说说,著作权法和消费者有啥利益?

我提供你一条思路,就是参照盗版阻碍软件开发。

而回到侵FE权宣传TS的CASE中来,很显然,加贺及EB违反了著作权法,作为著作权所有者任天堂利益受到损害,但玩家的损失究竟在哪里?加贺与EB的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究竟使玩家损失了什么?

同时我觉得,从侧面来看,加贺与EB的行为,任天堂的FE恰能从中受益。

TOP

我已经跟你说的很清楚了。我不明白你到底还有什么地方疑惑。

那我就简单些问问,你认为制定版权法(著作权法)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版权法是为了保护什么?它是否是用来保障投资者对版权物商业运营信心的法律?

如果不尊重版权,那么投资者是否还会有信心在这些出版物上投资?他们付出钱,却得不到合法版权的保护,那他们还投钱干什么?你给我说一说受不到版权保护(也就相当于其依附于版权的合法利润得不到保护)对于投资人而言还有什么理由来投资这些出版物的制作,什么理由,你说吧?

如果因为侵犯版权现象得不到纠正,导致投资人不愿意去投资这些项目,那么制作人就算本事顶天,他能做出游戏么?

做不出游戏,损失的是谁?!

这些不复杂吧?为什么就是说自己不明白呢?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1:47 发表


我写的很有序啊,你带着主观来阅读,可能感觉就乱了吧:D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我这句话里的每一个字你都不要漏看。这个观点所阐述的是一个经典系列为什么会走向 ...
我实在已经没有信心了。

著作权法原来不保护消费者利益啊?

也就是说,倘若因为著作权得不到保护,使得投资者丧失对这些出版物投资的信心(因为得不到著作权保护,商业运营利益遭到损害不能挽回啊),从此不再投钱给这些制作人让他们去制作,那么这些制作人能一个人制作出游戏?制作得出来么?制作不出来,那么这对于消费者没有损害是吗?

你看问题是割裂来看是吗?那我问你,盗版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按你的说辞是不损害是吗?也就是说,盗版损害的是厂商利益,跟消费者没有关系,所以消费者应该大力倡导盗版,是这样么?

按照你的逻辑我只能得出这个结论。如果你认为对,那我觉得我没有什么必要再说下去了。

TOP

加贺昭三是一个个例,但他的个例如果不经过妥善处理将可能成为一种危害极大的现象。

你不能用加贺昭三这一次到底损害了几个消费者利益来说明他的这种行为对游戏业长远发展和消费者利益就没有害处啊?盗版也可能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一定群体的消费者有益无害,但你能说盗版现象对消费者就无害吗?你能说消费者就应该鼓励盗版吗?

TOP

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13 发表
哦,对不正当竞争的惩罚原来仅仅是针对厂商的,不是针对消费者的。

这么说来,山寨国外名牌也没什么错啊,制假贩假也没什么损害消费者的内容么,假货又不见得质量不好?著作权法,版权法这类法律还留着干什么?

我想这个问题不是那么负复杂吧,为什么你始终非要在一个地方来回来去的打转呢?

我就问你,如果厂商的版权得不到保护,厂商投资给游戏制作人的动机从哪儿来,你给我说明一下。
首先,我们这轮讨论,并不是在讨论山寨的危害,如果讨论这话题,倒其实更实在一些。但我们讨论的,仅仅是你提出的“加贺与EB的违法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老任同时也损害了玩家消费者”。

这点没问题吧?

OK,然后对于你这楼提到的山寨危害,我稍微展开一下。用当前风靡全球的IPAD来举例。你有没有发现,IPAD大流行之后,不仅出现了三星的GALAXY PAD,联想的什么PAD,SONY的TABLE什么这些官方制品,国内还出现了大量的山寨PAD。这些东西,从功能上对IPAD进行了局部模仿,从外观上也进行了模仿,国内制品唯独没有模仿的就是价格。也就是说,国内的这些东西,对部分消费者来说,其实是价廉物美的。我看到地铁里很多手捧各类国内山寨PAD的同胞们,都不亦乐乎~

这些东西的存在,就好比你举的松野FFT的例子,因为没有用TO来作宣传,所以FFT是合理的存在。

同时,山寨也并不等于制假贩假。这个就不用展开了吧?

我并没有在一个地方打转似的讨论,我只是始终保持我的观点:加贺与EB的做法,损害了任天堂的利益,但并没有损害玩家的利益。一个系列的命数,决定于其核心制作人离队后,原队是否还具有战斗力。如果核心制作人离队后,原队中曾经的NO.2制作人展露头脚施展手脚使该系列继续健康运作,而离队后的制作人也在外面出“雷同”的新作,这对玩家来说,不是很好的情况吗?

而如果一个系列因为核心制作人离队后无法维持正常运作,同时离队者也未能找到新的土壤让其继续发展系列的“雷同”作品,那么这个系列就完了。而这根本不是因为离队者是否进行了侵权宣传。例子:皇家骑士团。

你要我怎么说,才能理解我的意思?

TOP

是啊,因为在一定条件下盗版对某些消费者没有坏处,所以盗版对消费者就没有害处。你是这个意思么?

如果你就是这个意思,我们不用谈下去了。我知道你我的分歧在什么地方了。你是主张只要在一定时期碍不到某群体什么事,“管他娘的水滔天”。是这个意思吧。

那就没什么好谈了。

我想我跟你争论这个问题不会有结果的。你的逻辑就是“你要证明侵害版权对消费者有害,你必须指出现在立即摆在我面前的实实在在的害处,如果没有马上能摆在面前的害处,那就不算侵害版权对消费者有害”。对吧?

我放弃了。我没法跟有这样逻辑的人谈论关于侵权危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22:09 编辑 ]

TOP

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30 发表
我打个浅显一点的比方,你是个老板,我是你的员工,公司设计了一个品牌大红大紫了,而后我辞职到另外一个公司,是你的对头公司,我借用你公司原本的设计给你的对手公司设计一个产品,然后对外宣称:“这是XXX公司(你的公司)的产品的换代产品,和它是同一系列。”我问你,你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去考虑“啊,只要我们有足够的人能把这个产品继续做大,雷帝做这样的宣传就没有威胁,也不用去管”?能吗?你先说说这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做好不好?
这类例子请不用举了好不好。。。我从头到尾都是批判加贺与EB对于任天堂的侵权的。但我是玩家,我站在玩家立场上,就完全两种态度了。老任当然要去追究去告加贺和EB,但玩家呢?也跟着老任义愤填膺?

而且你也反复说了,只要加贺和EB在作TS宣传时没有盗用FE,那就OK。你这其实就有点看问题不看本质只看表面了。你应该去分析,加贺制作的TS,以及松野制作的FFT,对FE和TO究竟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而不是去站在任天堂的立场上来批判加贺与EB。

TOP

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30 发表
或者你可以举出几个你心目中干过这样伟大的事的厂商的名字出来,让我们见识一下。我也很好奇,面对同样的不正当竞争宣传,哪个厂商会做出你希望它做出的宽仁大度之举。好不好?
你看我哪段话在说,厂商不该追究侵权者?

还是你觉得此事件中玩家立场和被侵权厂商立场应该保持一致?

TOP

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02 发表


首先,我们这轮讨论,并不是在讨论山寨的危害,如果讨论这话题,倒其实更实在一些。但我们讨论的,仅仅是你提出的“加贺与EB的违法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老任同时也损害了玩家消费者”。

这点没问题吧?

OK, ...
我发觉你一直在混淆两个概念,一个概念是制作人单飞制作另外的游戏,一个是制作人单飞侵犯原厂商版权,你竭力想把这两个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好像证明了制作人单飞制作另外的游戏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就等同于制作人侵犯原厂商版权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么?

但我早就已经说过,这两个问题不能混同,前者的确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有可能损害某些厂商的利益),后者则是厂商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都会损害。制作另外的游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准则,就不会损害到最广大的消费者得利益,相反,这还会成为游戏业自然竞争,优胜劣汰的一种积极表现方式(当然对于某些厂商而言这一点肯定十分残酷,但这是商业运作的必然);而侵犯版权则不同,它会直接动摇投资方对投资游戏项目的信心,导致投资方可能撤资或废弃品牌,这对于玩家而言无疑可能是非常大且无法挽回的损失。你以为制作人侵犯原版权仅仅只会伤害原厂商的利益么,那些可能这一次在侵犯版权事件中得益的厂商,你能保证它们以后不会出现这种事?!你能保证它们旗下没有两个加贺昭三也在准备侵犯一把它们的版权?侵犯版权和另起炉灶是不同的。明白吗?

——————————————————————
这个帖子我直接用我上面的回帖回复就行了,发觉你就是来回来去地混淆这两个概念。

拜托你,能不能别把侵犯版权和另起炉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算我求你行么?

TOP

引用:
原帖由 NBB_MK2 于 2012-1-1 02:52 发表
版主可以指定新版规
如果连我和LZ这样的讨论,都被禁止,那这个论坛可以关门了。

TOP

发新话题
     
官方公众号及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