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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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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15:09 发表


当然和玩家有关系。

厂商的版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厂商才能放心给制作人的项目投资对不对?有了投资,制作人搞得游戏开发项目才能进行的下去对不对?开发项目进行的下去才会产生游戏产品对不对?有了游 ...
不复杂,但你这说法我无法接受:D

项目投资前的评估,并不是因为看到一个系列里核心制作人单飞后是否用之前制作过的游戏来作为宣传手段,而是看原开发组失去了单飞的核心制作人后还有没有能力继续延续这个系列.如果有能力继续延续,那一切照旧,比如FE.如果没能力了,就步履艰难,比如皇骑,比如鬼武者,比如太多了...

而不是因为制作人单飞后用原制品作为宣传手段导致系列从此走向衰亡.

我觉得还是看问题的切入点问题,你说的这些还是流于表面的东西.厂商诉诸于法律,因其利益受损.厂商利益受损,并不代表玩家利益受损.玩家利益真正受损的根源是制作人四分五裂单飞乱搞,导致原厂制作组后继无人,而单飞后的制作人因缺乏有力投资方或者优质母体,使系列也无法生存下去.-----这才是玩家利益受损的根源.

象FE这种,分裂出加贺之后仍然能够取得如今的成就,这不能不说是件好事.如果加贺能继续出泪指轮贝维克,那对玩家就更好了.这与EB用不用FE作前期宣传,其实是没啥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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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5:17 发表


FFT的例子举的很好

FFT除了没有说这就是皇骑2一脉相承的,其余大家心照不宣

对玩家来说,多个系列有啥不好?

但厂商就不一样了,因为其利益受到损失了,自家的鸡去别家生蛋了~~所以诉诸于法律了.

而这么折 ...
我早说过,这个跟质量没有一毛钱关系,加贺昭三做个好作品也好,做个烂作品也罢,对于他侵犯原厂版权这个行为而言不会有任何性质上的变更,他哪怕做了个最渣的作品,只要是用FE给他宣传了任天堂照样告他;反之,哪怕是他做出世界上最好的作品,如果他没有提及FE以及FE和新作的关系,天王老子也奈何不了他。这个道理能明白吧?

这个跟谁威胁谁的存在一点关系也没有。你哪怕是再没有威胁到FE的地位,只要你这么干了(未经同意用FE的名字给你做宣传),人家告你没商量,就是这样。

松野泰己为什么没有成为被告,就是因为他根本没有提及FFT和奥迦之间存在哪怕一点点联系,对,大家心照不宣是可以的,没人会因为“心照不宣”去控告谁,但你要是公开地,未经许可用人家的牌子给你宣传了,你就是违法了,说到什么地方也是你没理。这就是法律,法律无情,它必须有一个客观鉴定的准绳,不越过这个准绳就没事,越过就要惩罚你。就是这样。

松野泰己很聪明,他从来不提这些事情,所以哪怕他是100%copy也不违规(当然你肯定不能用原厂开发代码),加贺被告上法庭不是因为他做的有多像,有多能威胁到FE的地位,而是他根本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侵犯其他厂商的版权为自己的作品宣传牟利,这就是违法。明白?

法律保护自由创作,但也保护厂商版权,你自由创作无妨,但侵犯其他厂商版权就不行。这是最基本的,除非你认为加贺昭三不侵犯其他厂商版权就做不出好玩的游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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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15:22 发表


什么叫捍卫版权。

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捍卫版权。

任天堂并没有说加贺昭三单飞后做一个游戏不合法,而是说他在宣传游戏时不恰当地用了FE的名字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宣传,这是毫无疑问侵犯版权的行为 ...
是啊,加贺或者说EB是侵权了,但这侵的是N的权,不是玩家的权.玩家权益有没有受到损坏,前面几楼里都分析过了.

最大的危害其实说白了这就是山寨.山寨不违法,但对原制品的打击其实是相当大的.游戏界也是,同类型山寨游戏太多了,这个类型的作品其实就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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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15:34 发表


我早说过,这个跟质量没有一毛钱关系,加贺昭三做个好作品也好,做个烂作品也罢,对于他侵犯原厂版权这个行为而言不会有任何性质上的变更,他哪怕做了个最渣的作品,只要是用FE给他宣传了任天堂照样告他;反之, ...
这点我没疑问啊,法律就是这么死板的,盗版犯法,山寨没事.虽然实际上很多东西都有知识产权的,真要告山寨制品,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立案的事情,至多由于某些原因不了了之.

但你说权益受损,难道非要把玩家和厂商捆绑在一起?任天堂权益受损了,玩家也跟着受损了?不说别的,我们就说FE.你说FE玩家因为加贺离开N了,受了什么损失了?加贺制品由于种种原因被市场淘汰了,或者说没有人去投资他的新项目了.这都是市场选择.与EB使用FE作为泪指轮前期宣传有什么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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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5:25 发表


不复杂,但你这说法我无法接受:D

项目投资前的评估,并不是因为看到一个系列里核心制作人单飞后是否用之前制作过的游戏来作为宣传手段,而是看原开发组失去了单飞的核心制作人后还有没有能力继续延续这个系列.如 ...
你接不接受我管不着那么多。但可以确认的就是这便是人家法律制定的目的——保护厂商版权,令它们可以放心无忧地投资游戏项目。

这个跟什么能力没有一毛钱关系,我们就算假设走的不是加贺,是町田,他要是到了外面也来这么一出,任天堂照样告他。不会因为他能力仅限于做做游戏开发的编辑工作就无视他。

你非法用人家的版权物给你自己作宣传,从根本上说就是不尊重投资者投资项目的热情,这么做就可能导致更多的制作人去侵犯属于厂商的版权,如此,厂商们干嘛还要投资呢?啊,我投资让你侵犯我的版权啊?我贱啊?

这样做最终会导致什么?会导致的就是厂商对投资游戏项目的安全感降低,人家为了避免风险就会退出游戏投资行列,对制作人而言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对玩家而言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分裂本身并不算问题,但分裂不意味着版权就只能受到侵犯,版权是版权,制作意图是制作意图,你做什么没人管你,但你绝对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能无视其他厂商的版权,否则告死你都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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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5:40 发表


这点我没疑问啊,法律就是这么死板的,盗版犯法,山寨没事.虽然实际上很多东西都有知识产权的,真要告山寨制品,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立案的事情,至多由于某些原因不了了之.

但你说权益受损,难道非要把玩家和厂商捆绑在 ...
厂商有些利益和玩家是对立的这毫无疑问,但同样在一定条件下厂商和玩家的利益也有统一的,对立和统一,这不就是矛盾互存么?哲学课应该有学过吧?

厂商投资游戏制作人的游戏项目,是为了赚钱;玩家支持游戏制作人的游戏项目是为了享受好的产品,这个的确是对立的,但是,厂商因为版权得不到保护,因而索性退出投资,制作人得不到投资无法完成游戏项目,对玩家又有什么好处?为什么我们要讲知识产权,不就是这个原因吗?在天朝单机游戏为什么生存的艰难?就是因为盗版猖獗,人家商人投资单机游戏赚不了钱啊?赚不了钱的项目人家还会投资么?没有投资玩家想玩国内的单机游戏又到什么地方玩去?这个道理很浅显啊。

保持厂商投资游戏项目的积极性对玩家有好处啊。难道理解它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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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5:36 发表


是啊,加贺或者说EB是侵权了,但这侵的是N的权,不是玩家的权.玩家权益有没有受到损坏,前面几楼里都分析过了.

最大的危害其实说白了这就是山寨.山寨不违法,但对原制品的打击其实是相当大的.游戏界也是,同类型山寨 ...
侵犯N的版权跟玩家就没关系吗?大家都去侵犯厂商的版权,还不受制裁,哪个厂商还会给制作人投资?没投资你拿什么去做游戏?

这当然会损害到玩家的利益,而且是大为损害,可能几年甚至十几年都会因此而遗毒。因为它传递了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绝对不要小看这件事的影响。如果不是做出了宣传侵权的判决,现在日本游戏业你看还有几个厂商敢给制作人投钱的,哪个厂商那么SB,我投了钱给你到了你还摆我一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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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的技术骨干,跳槽之后必须继续遵守保密协议技术专利协议
否则一样要吃官司,火纹官司是同一个道理
这是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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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OGIK 于 2011-12-31 17:17 发表
很多公司的技术骨干,跳槽之后必须继续遵守保密协议技术专利协议
否则一样要吃官司,火纹官司是同一个道理
这是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对啊,这既是职业道德问题又可能涉及违法侵权

但问题是,玩家究竟从中损失了什么?

比如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他们损失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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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绝对的好事
你如何得知这两个作品对火纹没有影响
说不定那个时期任天堂也有纹章的发售计划,你怎么知道玩家绝对没有损失
说不定腕轮原型是开发一半的某部半成品,有各种因素的互相影响。
你能肯定TRS对任天堂的FE制作计划发售计划风格转变绝对没有任何影响???


但是侵权就是侵权,生化没了三上,一样继续。
但如果三上离开CAP后如果打着生化招牌宣传新作,肯定也要吃官司。
这件事情当时闹得很大,我虽然也觉得两个SAGA都不错,度过不少欢乐时光
TRS的各种雷同过于赤裸裸,后来的BWS则修改得不错。
一事是一事,我并不赞同这种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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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厂商之间商业利益的事情,玩家没必要跟里面趟浑水,义正词严的主持正义代表法律

任何系列都有其命数,不会因为一分为二后分出去的盗用原作作宣传而死亡

经典品牌因为制作组分裂而出现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情况最终走向衰亡才是真正的痛处,FE分出去TR BS后仍然顽强的活了下来这就是FE的命数.同时分裂出去的时候又是官司又是侵权什么的,也是一种被动宣传,免费广告,有啥好抱怨的.加贺不离开N,其他主要制作人比如成广通能出头吗?他的理念能灌输给新FE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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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8:19 发表


对啊,这既是职业道德问题又可能涉及违法侵权

但问题是,玩家究竟从中损失了什么?

比如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他们损失了什么?
你一直在试图用“做了什么”来否定“说了什么”所造成的危害。

这一点我其实早就说明了,对于这件官司,并不是因为加贺做了什么游戏才要告他,而是因为加贺说了不该说的话才要告他。这两个概念不一样吧?

你说的“没损失”是针对于“制作人单飞以后能不能做类似题材作品”,这我早就说了:“可以做”,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这不涉及到因为什么官司所以本来可以出现的游戏不出现了之类的问题。你光做,人家告不了你。玩家会受益,就跟松野泰己跳槽后做了FFT一个道理。

但是如果你未经许可把你的新作宣传成人家其他厂商的品牌的“续作”,或者你想通过一些访谈给人这样的印象以便于去更有效地捞取原本的市场,这就违法了,而且也对玩家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为侵害版权这件事本身就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这点你承认吧?),让投资者可能产生不再继续投资,以免自己利益受损的想法。而这样势必可能导致原本可能与玩家见面的游戏因资金问题而断绝出版的希望,这对玩家而言又有什么好处?

这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和一个制作人另起炉灶做新作品的行为并无关系,也就是说,制作人另寻东家制作新品游戏,合理销售并不会伤害投资者的积极性(这也是你一直强调的东西),但他通过不正当宣传大力把自己的新作和老东家的品牌联系在一起以求获取销量的行为是侵犯版权,是会伤害到投资者积极性的。这才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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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20:01 发表
纯厂商之间商业利益的事情,玩家没必要跟里面趟浑水,义正词严的主持正义代表法律

任何系列都有其命数,不会因为一分为二后分出去的盗用原作作宣传而死亡

经典品牌因为制作组分裂而出现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情况最终走 ...
哦,你的意思是必须付出一两个品牌真正死亡的代价才能说明问题么?

你怎么知道“不会”,是因为FE没有死亡吗?你怎么能肯定若是这件事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任天堂还会为FE这个牌子投钱?非要让FE真正死亡了你才能确定侵犯版权对一个游戏的生存是有害的这个事实吗?按你的说法既然作品不会因为被侵犯版权,影响投资者信心而死亡,那著作权法还制定它干什么?多此一举?

“盗用原作进行宣传”就是侵犯版权,是不正当竞争,这一点没有疑问吧?你怎么能这么肯定这么自信这种侵害版权的行为不会造成作品停摆的恶果?

我还真不相信加贺不违法操作,成广通对FE的制作新思维还就不能灌输给新作了。加贺违法与否并不决定着制作团队有没有灌输新思维的行为啊?反倒是加贺违法操作,侵犯版权可能让投资方撤资或干脆废弃这个品牌,到时候新作的制作人们就算有几千几万的想法要付诸实现又可能吗?

[ 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20: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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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8:19 发表


对啊,这既是职业道德问题又可能涉及违法侵权

但问题是,玩家究竟从中损失了什么?

比如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他们损失了什么?
记得看日剧的时候说日本是判例法。刚百度了一下貌似真的是判例法。

先抛开判例法。举个例子

某天索尼公布个游戏,叫达尔赛传说,猪脚是个带黄帽子的左撇子,故事讲的是一个在叫海拉尔大陆拯救林克公主的故事。宣传的时候说,本作品完全继承了塞尔达传说的世界观和系统,黄帽子是绿帽子的堂弟!!
理由是8年前任地狱的某美工跳槽到了索尼。。。。。。
这说的过去?
甲贺是FE的制作人,但FE并不是他一个的游戏,是全体员工努力的结晶。这不仅仅是对地狱社这个公司的背叛,更不仅仅是什么版权的问题。这是对和他一起努力过的同事的背叛。一人跳槽还把其他人都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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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违法,违背道德,玩家有什么损失?神逻辑!顶天儿了!
再举个例子。
我鼓励别人乱伦,别人违法,违背道德。我有什么损失?反而还能从报纸上获得茶余饭后的笑料。反正是别人之间的纠纷,是吧?

“比如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他们损失了什么?”
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没有任何损失,难道因为没有任何损失就鼓励违法行为,违道德行为?
违法就要吃官司,违德就要被人指责。天经地义的事。没有损失的第三者,至少要口头上表示一下指责。以自己没有任何损失为理由助长气焰,这逻辑就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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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女童,被车撞倒路上。你可以装作没看见,怕被敲竹杠,怕被卷进麻烦。人之常情。
你叼跟烟拿瓶啤酒坐到路边,乐呵呵的看别人慢慢死。也是人之常情,反正是别人的事情,作为旁观者,你没有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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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20:14 发表
但他通过不正当宣传大力把自己的新作和老东家的品牌联系在一起以求获取销量的行为是侵犯版权,是会伤害到投资者积极性的。这才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
省力点直接谈谈这句吧

你说这种盗贼似宣传(姑且这么说,其实从某种层面来说,这只是用了自己所有权不完整的东西,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确实是触礁的)会影响投资者积极性————为什么?投资者积极性受挫的主要原因应该是盗贼式宣传的作品打开了相当的销路同时原制品无法取得曾经的成绩,如果那样的话,盗贼式宣传的作品将能进一步获得新投资者的投入,从游戏本质来说,就好比一个寄生虫从一个宿体转到了另一个新的宿体,然后老的消亡新的重生。

对于FE,加贺单飞后利用自己以前制作过的FE来为单飞新作做违法宣传,FE就完蛋了?任天堂不投资IS做新FE了?加贺不单飞,老任对于FE的投入力度会增强?

这些都不可知吧?那就不要总觉得加贺单飞并且盗用无所有权的东西来做自己新作广告打击了FE的投资方的积极性导致FE这些年来过的并不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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