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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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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08:50 发表
但问题是你不能把所有人都扔到霍二爷那儿啊。流大爷这里怎么说也要留下几个不是?

加贺要圆个梦就要以破坏整个游戏业的运行规则为代价,导致以后无休无尽的后遗症。还真是高贵的梦啊。

  宓子治单父。于是齐 ...
正规军基本是杂鱼,精锐基本在游击队,我每次都是这么干的…
站在老任的角度,TRS自然是不出最好,不过作为玩家,TRS却是越像越好,因为这是加贺最后之作了
日本不是判例法吧,假设老任不追究,也不会到动摇业界规则的程度,言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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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pocalypse 于 2011-12-31 10:0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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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军基本是杂鱼,精锐基本在游击队,我每次都是这么干的…
站在老任的角度,TRS自然是不出最好,不过作为玩家,TRS却是越像越好,因为这是加贺最后之作了
日本不是判例法 ...
正规军才需要精英啊,游击队面对的那些杂鱼几个用得上精锐的?

谁告诉你这是站在任的角度啊?上田文人要是同样这么干呢?坂口博信要是同样这么干呢?Alexander Seropian 要是同样这么干呢?SCE、SE和MS能干么?这么干还不受制裁,这些厂商干嘛还给游戏投资啊(拿自己的钱给对手造势?谁干这样的傻事?)?没有投资谁开发得出游戏?到时候你玩什么?对玩家有好处吗?对你有好处吗?

无论是不是判例法,这个影响是恶劣的,以后再有谁这么干,人家还说了,你当初不制裁加贺昭三现在凭什么制裁我?

像不像无所谓,松野泰己的FFT完全就是奥迦的模子出来的,但像不像是一回事,你拿什么造势是另外一回事,松野泰己在FFT登场前的访谈中根本没说FFT是承继自哪个游戏,甚至连奥迦的名字都没提过,做得再像也不违法。加贺昭三却是在访谈中明确说这个是继承FE世界观的作品,还说可以把前作的人物搬出来,这就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了,他哪怕做一个ACT做一个FTG完全没有前作的影子,他这么表态也不行你知道么?这是侵犯了版权方知识产权的行为,FE不是加贺一个人的FE。他没有把这个牌子买下来,这个牌子是人家IS的,人家拥有著作权的。能随便扯关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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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11:40 发表
正规军才需要精英啊,游击队面对的那些杂鱼几个用得上精锐的?

谁告诉你这是站在任的角度啊?上田文人要是同样这么干呢?坂口博信要是同样这么干呢?Alexander Seropian 要是同样这么干呢?SCE、SE和MS能干么?这 ...
虽然是游击队但经常要去些奇怪的地方,难度不比正规军低啊,而且帝国军也就那样了,主角+杂鱼基本能应付了,实在不行合流时分几个强手过来就行了

其实每个案例都是独立的,无论老任这一次如何处理,后来人对类似事件的处理都可以有所不同,非要说成业界标杆就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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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击队还能到海贼岛上欺负木乃伊赚超级经验,那点儿海上的杂鱼还够看么?

可以不同,也可以同啊。

但现在的问题是不能出现这样的口子,不能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否则业界规矩一坏,什么人都可以这么干,那不就乱套了?哦,他加贺昭三可以这么干不受制裁我为什么就不能干,你凭什么给我制裁?人家这话一说你还怎么去规范业界秩序?

秩序是不能随便出特例的,明白吗?谁规定你加贺昭三就可以独立于法律准则之外?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你觉得一个小小的特例不严重,殊不知无数这样的教训就是在这些看似不严重的小地方产生的。由此更可能造成几年甚至十几年恶劣的影响。你是不想让它成为业界标杆,那些同样虎视眈眈要触犯这个法律的厂商或个人会跟你一样想法么?它们可能会自觉么?

任何商业法律的制定都有它的道理,你现在成为触法者,不制裁你,今后你也就失去了用这个法律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人家也可以如法炮制用你今天的案例明天对付你。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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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湿了。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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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09:38 发表


什么忠臣心态?难道你以为SCE或者MS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
上田文人若是离开SCE后也到外面搞个什么巨像传说到N的平台上,还说这是继承了旺达巨像世界观的作品,如果可能。可以把“前作人物”也搬过来,你看SCE急 ...
对玩家来说,以前可以玩FE,现在除了FE还多玩了两个泪指轮

有啥损失?FE质量因为加贺离开后降低了?产量减产了?售价变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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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09:52 发表
你加贺昭三要是跟松野泰己一样,跳槽了就与以往一刀两断,自己开创一个新品牌,提都不提老作品,那谁也说不出什么(我也一样)。相反,法律对这样的开发行为还是保护的。

可是他没这么做,他跳槽,却拿老东家的作 ...
这管玩家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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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作火纹卖得好,可能再掀战棋游戏热潮哦
老经典战棋纷纷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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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棋游戏其实很适合掌机,很耐玩。
不过一定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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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09:38 发表
你以为这个官司单单是为了维护任天堂么?对,可能部分玩家是会因为这种违法操作而受益,但这种益处能维持多久?对于玩家而言,到底什么才是他们长久的利益?大家都去盗用前老板的品牌给自己宣传造势,以后哪个投资人,投资商还会敢于去投资这些游戏项目?等到大批投资者都不愿意出钱投资游戏制作了,又会有多少好游戏将永远都不可能与玩家见面,对玩家而言哪个损失更大??!EB的德比赛马制作人也跳槽出去搞个彼得赛马,然后说这是德比赛马的精神继承作,EB以后还敢再投资其他制作人的游戏制作吗?
你这概念类似盗版危害

但事实上,无论FE也好还是你举例的未来赛马也好,一个骨干制作人单飞然后使用了类似"盗版"式的宣传,对原厂原作有什么打击呢?捍卫版权是原厂的职责,而且一家厂商如果连自己的版权系列都捍卫不好,那还有什么颜面霸占着版权呢?

加贺单飞了,用FE作泪指轮的宣传了,结果呢?FE经过GBA三作重整旗鼓,不是仍然活的挺好吗?

肛本吉起单飞了,虽然源氏的宣传没有用到鬼武者,但整个游戏的味道就是一个鬼武者.然后你说鬼武者这系列没落了,原因是什么呢?

这年头同类型互相模仿的游戏多了去了,关键还是游戏质量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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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3:56 发表


对玩家来说,以前可以玩FE,现在除了FE还多玩了两个泪指轮

有啥损失?FE质量因为加贺离开后降低了?产量减产了?售价变高了?
有啥损失?合法版权得不到保护,厂商说,那我干吗还要投资这些制作人的作品呢,我有钱干别的去吧,谁爱投谁投去。

到时没有投资给这些项目,哪儿还有FE给你玩?

现在是因为这种行为被判定为非法,以后这么干不行了,确定了要做也不能侵犯他人版权,做无所谓,但是你不能拿着别人的版权作品给你宣传。这是破坏业界规则的做法。都这样做投资方的投资热情会被大大降低,人家不投钱给制作人做游戏,你到时候去哪儿玩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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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4:08 发表


这管玩家什么事情?
当然和玩家有关系。

厂商的版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厂商才能放心给制作人的项目投资对不对?有了投资,制作人搞得游戏开发项目才能进行的下去对不对?开发项目进行的下去才会产生游戏产品对不对?有了游戏产品,玩家才能真正受益对不对?

如果厂商的版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得不到尊重,厂商投钱给你做游戏还得承受你把人家的版权物拿去给他们的对手造势的风险,那人家何必呢?人家说那我不投钱给你了,我投大钱给你,让你自己得名得利我反而要蒙受版权损失风险,我有病啊我?没有投资,制作人一个人能开发得出游戏产品么?开发不出游戏产品,玩家玩什么?

这个道理不复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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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13:17 发表
游击队还能到海贼岛上欺负木乃伊赚超级经验,那点儿海上的杂鱼还够看么?

可以不同,也可以同啊。

但现在的问题是不能出现这样的口子,不能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否则业界规矩一坏,什么人都可以这么干,那不就乱 ...
有僵尸也有魔物啊

之前说了每个案例都是独立的,并不存在你讲的“这个不制裁,以后别的也不能制裁”的问题,况且日本也不是判例法,所以这事件的意义和影响未必有你想象的那么深远
至于TRS本身,我只是希望标题和发色不改,这两点改或者不改对于判决的结果其实并无本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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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11:40 发表
像不像无所谓,松野泰己的FFT完全就是奥迦的模子出来的,但像不像是一回事,你拿什么造势是另外一回事,松野泰己在FFT登场前的访谈中根本没说FFT是承继自哪个游戏,甚至连奥迦的名字都没提过,做得再像也不违法。加贺昭三却是在访谈中明确说这个是继承FE世界观的作品,还说可以把前作的人物搬出来,这就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了,他哪怕做一个ACT做一个FTG完全没有前作的影子,他这么表态也不行你知道么?这是侵犯了版权方知识产权的行为,FE不是加贺一个人的FE。他没有把这个牌子买下来,这个牌子是人家IS的,人家拥有著作权的。能随便扯关系么?
FFT的例子举的很好

FFT除了没有说这就是皇骑2一脉相承的,其余大家心照不宣

对玩家来说,多个系列有啥不好?

但厂商就不一样了,因为其利益受到损失了,自家的鸡去别家生蛋了~~所以诉诸于法律了.

而这么折腾,并不会影响到什么远期利益,因为一切都受到市场的制约.

是不是你觉得加贺留在任天堂,将会有助于FE的制作更精良更好玩,使这个系列焕发出更闪亮的光芒?而他单飞了则使这个系列分裂了被蚕食了易于出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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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1-12-31 14:43 发表


你这概念类似盗版危害

但事实上,无论FE也好还是你举例的未来赛马也好,一个骨干制作人单飞然后使用了类似"盗版"式的宣传,对原厂原作有什么打击呢?捍卫版权是原厂的职责,而且一家厂商如果连自己的版权系列都捍卫 ...
什么叫捍卫版权。

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捍卫版权。

任天堂并没有说加贺昭三单飞后做一个游戏不合法,而是说他在宣传游戏时不恰当地用了FE的名字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宣传,这是毫无疑问侵犯版权的行为,哪怕他做的不是游戏作品,只要是未经原版权所有者允许就私自制作一切与该版权物相关的文化出版物都是违法的。这不是说靠什么游戏质量就能维护的。牌子是版权问题,不是游戏质量问题。你哪怕说迪斯尼出了一个米老鼠题材的千古大烂片,烂到宇宙下限,但米老鼠的形象版权依然是迪斯尼的而不会变成华纳或者米高梅的,要是什么从迪斯尼跳槽到华纳或者米高梅的人敢于不经迪斯尼许可就用米老鼠的形象做华纳或米高梅的新片,外在宣传些“这个和米奇唐纳德世界观是一样的”,甭管你这片子是好是烂迪斯尼照样告你,你信吗?这就和你盗窃或抢劫,不是说因为你盗窃的数额不大或者抢劫没抢到几分钱你这违法犯罪的性质就会改变的,你照样还是盗窃和抢劫,性质摆在这里,不是看程度深浅的问题了。

已经说了,你加贺昭三做得再像,没有问题,人家也不会告你,人家告你不是因为你干的好,也不是因为你卖得多,更不是因为你做得像,而是因为你拿着其他厂商的版权物进行了不恰当的宣传,你在误导消费者认为你的作品是人家版权物的一部分。明白吗?就好像说《神海》的制作人跑到任天堂去做游戏也这么干一票(也宣传一下新作和神海的世界观联系,也弄些神海的人物登场),那到底是索尼拥有神海的版权还是任天堂有?版权问题不是开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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