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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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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02 发表


首先,我们这轮讨论,并不是在讨论山寨的危害,如果讨论这话题,倒其实更实在一些。但我们讨论的,仅仅是你提出的“加贺与EB的违法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老任同时也损害了玩家消费者”。

这点没问题吧?

OK, ...
我发觉你一直在混淆两个概念,一个概念是制作人单飞制作另外的游戏,一个是制作人单飞侵犯原厂商版权,你竭力想把这两个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好像证明了制作人单飞制作另外的游戏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就等同于制作人侵犯原厂商版权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么?

但我早就已经说过,这两个问题不能混同,前者的确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有可能损害某些厂商的利益),后者则是厂商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都会损害。制作另外的游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准则,就不会损害到最广大的消费者得利益,相反,这还会成为游戏业自然竞争,优胜劣汰的一种积极表现方式(当然对于某些厂商而言这一点肯定十分残酷,但这是商业运作的必然);而侵犯版权则不同,它会直接动摇投资方对投资游戏项目的信心,导致投资方可能撤资或废弃品牌,这对于玩家而言无疑可能是非常大且无法挽回的损失。你以为制作人侵犯原版权仅仅只会伤害原厂商的利益么,那些可能这一次在侵犯版权事件中得益的厂商,你能保证它们以后不会出现这种事?!你能保证它们旗下没有两个加贺昭三也在准备侵犯一把它们的版权?侵犯版权和另起炉灶是不同的。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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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我直接用我上面的回帖回复就行了,发觉你就是来回来去地混淆这两个概念。

拜托你,能不能别把侵犯版权和另起炉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算我求你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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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10 发表


这类例子请不用举了好不好。。。我从头到尾都是批判加贺与EB对于任天堂的侵权的。但我是玩家,我站在玩家立场上,就完全两种态度了。老任当然要去追究去告加贺和EB,但玩家呢?也跟着老任义愤填膺?

而且你也 ...
你能不能不要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我现在说的是侵犯版权的问题。

另起炉灶不犯法,而且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侵犯版权损害。明白吗?

现在你自己的逻辑你自己能说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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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12 发表


你看我哪段话在说,厂商不该追究侵权者?

还是你觉得此事件中玩家立场和被侵权厂商立场应该保持一致?
在另起炉灶问题上,玩家和厂商的立场当然不应该是一致的。

但对侵犯版权的态度应该一致。

当然不排除有些人就喜欢别人侵犯版权,喜欢盗版,但这并不说明玩家要以侵犯版权作为其主流民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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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去分析,加贺制作的TS,以及松野制作的FFT,对FE和TO究竟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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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析这个东西干什么?

这个问题分析出来能作为“侵犯版权无害于消费者”的论据么?

盗版损害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你先回答这个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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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17 发表


在我看来,TS利用FE作宣传,加贺和EB是穿一条裤子的,甚至是EB授意如此。

另外,我发现你纠结此事,或者说你在此事的立场上完全与被侵权方老任保持一致,根源是你的任天堂信仰。

玩家,还是应该站在玩家的 ...
那是你的推测,但不代表实际情况如此。

加贺昭三不是个三岁小孩,那么容易被人蛊惑,他的发言从头至尾都体现出他对于原作品的无法放弃。这是授意不出来的。

判决书上很明确责任的归属,加贺昭三怎么去说自己的游戏是他的自由,但作为媒体,EB需要审核其中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方版权的部分,而不能照搬出版。所以裁判赔偿的主体是EB而不是加贺。

这跟我是什么立场没有任何关系,即便那次官司的主体不是N和加贺,是SONY和上田文人,我照样也会站在SONY一边。

侵犯版权这件事是确定的,它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是确定的。不是“这次官司里没有哪个消费者因此受害”,你就可以说“侵犯版权对消费者是完全无害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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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36 发表


。。。我什么时候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谭?

对于被侵权方来说,侵权就是犯罪。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损害了他们什么利益了?

我的观点始终如一通畅无比,主客体分明,立场分明。

我觉得你倒是立场错位 ...
我觉得你真的有些混乱了。

我在之前一再地展示出侵犯版权这种行为会对投资者造成怎样的伤害,你自己也拿出盗版的例子。

而现在你却硬要说这种行为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那么你的意思是不是说盗版之类的事情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应该支持盗版。是这个意思吗?

你现在的思路是“只要没证据显示在这件官司中,加贺昭三的侵权行为会损害玩家利益,那么就可以说明侵权行为不损害玩家利益”,是这个意思吧?

那么根据这个逻辑,是否也可以得出“只要没证据显示在某些时候,盗版这种侵权行为会损害玩家利益,就可以说明盗版行为不损害玩家利益”?

你说得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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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38 发表


你是否觉得TS那十几万玩家都在纵容罪犯?

另外不要把TS和盗版浑在一起说,那就完全是在給它扣帽了。。。

你的观点究竟是TS宣传侵权还是TS本身侵权?
这个跟有多少人买过这个产品,以及他们买产品是否是支持侵权一点关系也没有,正如同现在也有公司控告任天堂的WII侵权,难道能说购买WII的玩家都支持侵权么?

TS的侵权行为和盗版都属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下类比的,当然它们之间有不同,但在“侵害版权”这一点上完全没有区别,都是侵害版权。

现在你的观点是“侵害版权不损害玩家利益”,那么很显然盗版侵害版权也不损害玩家利益,对不对?

这是你的逻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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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40 发表


TS等同于盗版?
盗版和未经许可用其他厂商的品牌作宣传在“侵害版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现在你既然要证明“侵害版权对玩家没有损失”,那么盗版侵害版权的行为对玩家也没有损失,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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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49 发表


混乱的是你。。。

我可没有说TS事件等同于盗版。

盗版从理论上说当然损害消费者利益,但TS事件根本不是盗版的范畴。

难道你的意思是TS这游戏本身就是一种盗版行为?

著作权法那个连接,建议你去看看 ...
那好,我现在就问你,盗版为什么会侵害到消费者利益?

它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根源出自何处?它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

我觉得你只要把这个分析出来,就不用我跟你说了。

到时候你就会清楚到底谁混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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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47 发表


我所推测的EB授意加贺堂而黄之的用自己不拥有版权的东西作宣传,也可以包括默许的态度。比如加贺自己先这么说了,然后EB的法务部门觉得这么作会引火烧身,于是向加贺提出了建议甚至责令,这就说明公司行为驾驭了 ...
我不看推测内容。

加贺也不是EB员工,只是EB给他代理游戏发行罢了。否则N只要告EB就行了,用不着把加贺单列被起诉方

你的意思就是因为这件案子没有显示出加贺的侵权行为对玩家造成伤害,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对玩家没有伤害的,是这样吧?

我说的那些正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你看进去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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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1 22:52 发表


那么,作为玩家,该如何正义的抵制这种侵权行为呢?还是购买与否~

购买情况的关系可大着呢。

另外,记得你之前说过,TS是前期宣传侵权,而不是游戏本身侵权吧?
作为玩家,没有这方面的义务,这个是侵权方应该去挽回的。

但这和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玩家利益根本无关。

我从来都是说宣传侵权,没有说游戏本身侵权。只是说这里面的“侵权行为”损不损害玩家利益,而不是一定要限定在游戏本身是否侵权才有这个问题。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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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一个“行为”,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软件本体侵权,它们只是方式和程度的不同,性质完全一样。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就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对消费者是否有害。在这一点上难道还有疑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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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有意思了,侵权行为还有“此侵权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只有彼侵权才损害”的事情。

侵权就是侵权,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本体侵权,最终都会造成投资者信心缺失,损害消费者获取信息利益的恶果,所以法律对它们都要制裁,哪儿有“宣传侵权不损害,只有本体侵权才损害”这种道理?

这一点只要去分析一下盗版为何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然后根据于此代入侵权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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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0:03 发表


当然有疑问。

你始终无法用有力的论证来证明这种侵权如何损害了玩家的利益。

所谓“投资者信心”说不通,FE就是个例子。系列命数关键还是看制作组是否具有应付核心制作人单飞后如何生存的实力。
我早就已经说了这方面的问题,你拿出所谓什么制作组什么生存之类的东西根本于侵权造成的危害没有一毛钱关系。那是另外的问题,不是说制作组能生存下去,你的侵权行为就对消费者无害了,只要是商业侵权,无论是宣传侵权还是本体侵权都会造成投资者信心缺失,最终会让消费者受害。什么叫没有有力论证。

侵权行为本身对消费者的损害就是最有力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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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ドラゴンマスタ- 于 2012-1-2 00:05 发表


当然不一样,你别错误理解我的观点。

如果你硬要将TS宣传侵权归到盗版侵权范畴,那我结束此话题的讨论。
我已经说了,宣传侵权和本体侵权存在不一样的地方,但是在“存在侵权行为”方面完全一致。

现在的问题就是侵权行为存不存在对消费者的危害。明确这一点就行了。其他的一毛钱你都不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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