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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引用:
原帖由 Aniki 于 2007-4-27 15:07 发表
FoxfoO根本不用跟他们提第二十二条,这样就扩大外延了.
该条款针对的是"合理使用"的范畴,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人所具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至于著作人的权利具体有哪些,某些人自己去看.在本法第十条.
而著作 ...
你说的比我好~~~我对著作权法老实说没什么研究,不过再怎么没研究,也比完全的法盲强多了~~~

其实最好玩的是第四条:国家禁止出版发行的,不受著作权法保障~~~对照着论坛上有人说什么买水货不侵犯开发商权利云云,我只能

这么看来,盗版的电视游戏(甚至包括复制并发行)根本就不违法~~~(除非该游戏已经获准在中国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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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iki 于 2007-4-27 15:19 发表


电子游戏软件是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名文规定的作品范畴.
另外还有专门的这种行政法规调整保护.记住这条例里的使用是名文的狭义使用,别再有人扯了.就算它是广义也不能对抗人大制定的著作权法

这个帖 ...
他是完全的法盲,空顶着一个狮王的帽子~~~也不想想,如果真照他说的著作权法涵盖的范畴中没有电子游戏软件的话,那电子游戏软件的版权岂不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障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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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5:33 发表

为什么玩家作为一个个人用户,为了非商业目的,还需要付费买Z版游戏?
你问的是目的,不是原因?

付费买Z版游戏的目的当然就是为了玩游戏。

同样付少量钱就能达成同样的目的,非要花多出近百倍的钱的原因我已经告诉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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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5:43 发表

什么原因啊?
700楼:FoxfoO
引用:
在目前的环境下,个人用户买正版游戏只有三个原因:
1、该用户根本无视购买Z版和D版之间的成本差,也就是常说的米人~~~
2、购买Z版用于收藏,众所周知,收藏家出于收藏癖往往不计成本~~~大部分人属于这种;
3、消费观念扭曲,属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那种~~~为这个世界的大部分正常人所不理解。
702楼:nullsign
引用:
我问的不是原因,是目的
可见你已经认可我说是这三条确实是属于“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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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iki 于 2007-4-27 15:52 发表


实在看不下去了.肯定要挺你.
中国国情下行政司法立法三者本来就很混为一体了
谁再随意混个道德进去就更扯蛋了

这些卫道士和自诩懂法的人那么有才为什么不去和譬如论坛顶上我们ID下那些卖水货的商家干一 ...
没错。
我看不下去的原因也是:这帮人不抨击盗版商水货商,却对着普通用户挥道德大棒,水准之拙劣,让人实在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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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iki 于 2007-4-27 15:54 发表

他们讨论的这是啥,貌似和知识产权无甚瓜葛......买东西也要研究了么,爱买啥买啥啊,别买枪就好
谁知道他们提出这个问题想要说明啥~~~反正只要是沾点边,觉得能证明他们观点的,他们都会提出来~~~不过他们提出多少我就能接下多少~~~

多谢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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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5:55 发表

原来是这三个原因………………

前面一直在问你区别在哪里,看来你已经自己回答了,原来是同样的目的。
别断章取义,玩这手不上台面。

这“同样的目的”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学习研究欣赏”: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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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6:22 发表
用得着断章取义吗? 说出来的话就像泼出去的水,不是说用什么“用法律术语来说”就能改变意思的。你已经证明你买D版的目的和别人付费买Z版一样了。
那又如何?你想证明什么?

从日常用语来说,买Z版和买D版都为了“玩”的目的,从法律上来说,买Z版和买D版都为了“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你想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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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你想说明个人用户买D版回去是为了“玩”,不是为了“学习研究欣赏”,所以法庭应该强制D版用户给开发商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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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6:32 发表
从法律上来说,买Z版游戏是为了“学习研究欣赏”   ~~~你就是想证明这个?
这个无须证明啊。怎么了?

老实说我实在看不明白你的观点是什么~~~又是如何论证的~~~

怎么了?能解释一下玩家买游戏的目的和你的观点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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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iki 于 2007-4-27 16:43 发表
好冷....还在持续啊?
还需要1000多分呢~~~

这个论坛的设定真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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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7 17:59 发表

鄙人是法盲,不过我没有你那种认为制售国家禁止出版发行的东西不违法这么高明的见解
无话可说之下开始造谣了不是:D

我说制售国家禁止出版发行的东西不违背著作权法,到你口里说出来就成了不违法~~~说不定还能断章取义地引一段我的帖子出来证明自己不是造谣呢~~~高明,真高明~~~

不过你这种造谣手法已经不高明了呀~~~: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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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7 17:54 发表

既然第22条与电子游戏软件无关,那么你反复以第22条为证据证明不违法就是错误的,那么你也相当盲
以22条证明不违法当然是电子游戏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前提的咯

什么?你说电子游戏软件没有被包含在著作权法列出的内容中

那电子游戏盗版违反了什么法 :eek: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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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7 18:04 发表

忘性大也挺不好的:D


果然断章取义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了~~~你强的~~~也没必要这么听话不是~~~

做人要有点独立思考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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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造谣手法太拙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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