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神至尊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1:39 发表 在说别人是法盲之前,您最好还是把内容看完整。您确认您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游戏的时候,满足“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个条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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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1:16 发表 以谁的意思为准绳在这里先不着急讨论,我现在只要确认这是您对著作权法应用到您使用D版上的解释,同时也是你使用D版的一个很“冠冕堂皇”的理由,您确认吗? 至于道德问题,那好像是您和别人探讨的话题,这 ...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6 23:18 发表 本着咬文嚼字的精神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 ... 其中没有电子游戏软件,所以国家不保护你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目的而玩电子游戏的权力 所以你还是非法的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09 发表 那不就又回到原来的那个问题了,您又要解释一下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玩的这个过程和您“学习、研究和欣赏”游戏的这个过程有什么区别? 或者根本就没有区别? 究竟有没有区别,您说明一下。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14 发表 您先看一下前面著作权法中您所引用的这一条是否有说明“对个人用户无效”的字样,有没有?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23 发表 您既然说您的行为是学习、研究和欣赏,而且也满足后面这一句,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那您的行为必然和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做的那个过程有所区别,请您说一下区别在哪里?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09 发表 立场问题就先不要急着扯进来了,现在合法与否并没有定论,而关键就在于您能说明这个区别。 再者说,您是通过怎样一个途径来获得这个游戏的呢? 如果这个途径(制造D版)是非法的,那这个过程在合法的环境下就不可能存在,既然不存在,您就不能得到这个游戏,得不到,您又怎样去学习它、研究它、欣赏它呢?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32 发表 LS,玩游戏还要什么商业目的?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46 发表 看电影也没有商业目的,您可以不买票进场么?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45 发表 您这一句的思路就已经非常另类了。 著作权法存在的作用就是让某些人不要再侵犯著作权,让这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您说有没有意义?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56 发表 电影和游戏同属著作权法作用范畴。既然您说没有商业目的就不用付费,那购买Z版的那些人把游戏买回去,是为了什么商业目的?
原帖由 Aniki 于 2007-4-27 13:59 发表 你怎么还在和这群法盲争啊...服了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7 14:22 发表 总之著作权法字面上没有关于电子游戏软件的内容,请给出支持你意见的司法解释之后再说谢谢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4:27 发表 请您在引用第二十二条的时候,不要省略后半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再 ...
再者,您还没有证明您玩D版游戏的行为是一个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过程,要证明,请说出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