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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1:39 发表

在说别人是法盲之前,您最好还是把内容看完整。您确认您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游戏的时候,满足“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个条件么?
当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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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1:16 发表
以谁的意思为准绳在这里先不着急讨论,我现在只要确认这是您对著作权法应用到您使用D版上的解释,同时也是你使用D版的一个很“冠冕堂皇”的理由,您确认吗?
至于道德问题,那好像是您和别人探讨的话题,这 ...
法律问题你就不用讨论了,因为这已经是定论,其中没有多少商讨的价值:个人用户对于盗版的合理使用(学习、研究、欣赏)是法律所许可的。如果你对这条有异议,请直接和最高法院去商讨,或者在立法机构(人代会)开大会的时候提出。

就我所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将版权保护的方向瞄准个人用户的,全都保护个人用户对盗版的合理使用——包括叫得最凶的美国。如果你知道有任何一个国家是追究盗版的个人使用者的法律责任的,请说出来让我长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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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6 23:18 发表
本着咬文嚼字的精神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 ...

其中没有电子游戏软件,所以国家不保护你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目的而玩电子游戏的权力
所以你还是非法的
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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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09 发表
那不就又回到原来的那个问题了,您又要解释一下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玩的这个过程和您“学习、研究和欣赏”游戏的这个过程有什么区别? 或者根本就没有区别? 究竟有没有区别,您说明一下。
个人用户无须理会这个区别。有区别也好没有区别也好,这是个无须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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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14 发表
您先看一下前面著作权法中您所引用的这一条是否有说明“对个人用户无效”的字样,有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能问一下你的疑问到底在哪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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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23 发表

您既然说您的行为是学习、研究和欣赏,而且也满足后面这一句,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那您的行为必然和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做的那个过程有所区别,请您说一下区别在哪里?
你这么理解法律本身的思路(比如说让我来指出区别)是错误的。

在看法律文本的时候,你必须了解一个原则:你的行为在未被证明是非法之前,都是合法的。

所以,如果开发商认为个人用户侵犯了他的权利,那就需要由开发商来主张和举证:主张个人用户侵犯了他的什么权利并向法庭证明之。

现在从你的帖子来看,你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来进行思考的,那么你不妨试着站在游戏开发商的立场上主张并举证个人用户使用你的游戏盗版进行游戏侵犯了哪些你被哪条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注意不要和22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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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刚才看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看到了一条让我 的: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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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09 发表

立场问题就先不要急着扯进来了,现在合法与否并没有定论,而关键就在于您能说明这个区别。
再者说,您是通过怎样一个途径来获得这个游戏的呢? 如果这个途径(制造D版)是非法的,那这个过程在合法的环境下就不可能存在,既然不存在,您就不能得到这个游戏,得不到,您又怎样去学习它、研究它、欣赏它呢?
你的整个思路就是错误的。

首先,出版商要求玩家必须先付钱给他玩家才能玩他的游戏,而玩家玩他的游戏就是不付钱给他,这个双方对行为的要求有区别也好没有区别也好,法律都不会强制玩家付钱给出版商的——这一点你了解了吗?

其次,侵犯著作权是属于民事范畴,民事范畴就有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民不举,官不究。在出版商举报个人用户之前,个人用户怎么玩游戏法律是管不到的。

再次,不存在完全合法的世界——否则法律的存在就没有意义。著作权法存在的前提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存在,换句话说,任何法定的权利在客观上都是会被侵犯的,所以你的问题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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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32 发表
LS,玩游戏还要什么商业目的?
没有商业目的就属于法定的无须向开发商支付报酬的范畴~~~: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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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46 发表

看电影也没有商业目的,您可以不买票进场么?
我的这个帖子是回复你“玩游戏有什么商业目的”这句话的,不要把其他的东西扯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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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45 发表

您这一句的思路就已经非常另类了。

著作权法存在的作用就是让某些人不要再侵犯著作权,让这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您说有没有意义?
我说你的思路错了,果然没说错。在你的这个帖子中就体现了这一点。

著作权法存在的作用并不是这么简单的所谓的“让这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

著作权法存在的作用是界定著作权人的权利、界定何谓对著作权的侵犯、并界定相应的赔偿。换句话说,从以下
引用: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来看,著作权法并不认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侵犯了著作人的版权,如果这一点存在争议的话,至少即使有侵犯,著作权法也不认为个人不须为其不付费即使用他人作品而向作品版权所有人支付费用。

如果你对法律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让违法的人付出代价”,那你对法律的理解就太简单化了。

[ 本帖最后由 FoxfoO 于 2007-4-27 14: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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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56 发表
电影和游戏同属著作权法作用范畴。既然您说没有商业目的就不用付费,那购买Z版的那些人把游戏买回去,是为了什么商业目的?
你所说的到电影院看电影强行不付钱貌似触犯的不是著作权法吧?

那购买Z版的那些人把游戏买回去,是为了什么商业目的?——这个问题我在其他帖子下说过自己的看法:

在目前的环境下,个人用户买正版游戏只有三个原因:
1、该用户根本无视购买Z版和D版之间的成本差,也就是常说的米人~~~
2、购买Z版用于收藏,众所周知,收藏家出于收藏癖往往不计成本~~~大部分人属于这种;
3、消费观念扭曲,属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那种~~~为这个世界的大部分正常人所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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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iki 于 2007-4-27 13:59 发表


你怎么还在和这群法盲争啊...服了
为了头像,争取在版权问题上把头像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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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7 14:22 发表

总之著作权法字面上没有关于电子游戏软件的内容,请给出支持你意见的司法解释之后再说谢谢
你就承认你是法盲了吧~~~这样我们才有对话的基础,而不是我单方面地抽你~~~

显然你不知道如果著作权法字面上没有关于电子游戏软件的内容,那电子游戏软件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障~~~所以如果你的观点是正确的话,制作发行电子游戏盗版就更没人管了~~~: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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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4:27 发表

请您在引用第二十二条的时候,不要省略后半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再 ...
你这个思路把一个法律的基本原则遗漏了: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

我理解你的意思是个人用户在“学习研究欣赏”之外,侵犯了“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问题是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是必须由被侵权方去证明的,明白了吗?在开发商证明个人用户在“学习研究欣赏”之外,侵犯了他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之前,个人用户就是“学习研究欣赏”,就是不用支付给开发商一分钱,明白了吗?
引用:
再者,您还没有证明您玩D版游戏的行为是一个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过程,要证明,请说出区别。
从法律上来说,个人用户无须证明玩D版游戏的行为是一个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过程,他只要说“我玩你这个游戏就是学习研究欣赏”,在开发商证明他的观点不成立之前,他的观点是无须自证地成立的。明白了吗?

[ 本帖最后由 FoxfoO 于 2007-4-27 15: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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