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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某帖讨论当初PS用的是什么光驱,忽然联想到当初SFC的光碟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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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2 11:34 PM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MOTOROLA (Defy)

前面已经有人说了,就是你一会说商场上谈厚道很幼稚,一会自己又谈任天堂厚道,而且逻辑还前后不一贯,任没告是厚道,索每告时告不了,也难为你脑补了
杠神又开始秀自己的语文逻辑了

“如果任天堂再不厚道些”=“任没告是厚道”

我都不理解到底得多扭曲才能把这个等号画在这两句话的意思当中。

我觉得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前面的话应该是表达一个“更加”的意味,也就是,如果任天堂不厚道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它很有可能得了便宜还要卖乖,以SONY毁约为借口起诉SONY。但它没有这么做,显然它虽然这件事有不厚道的地方,但还没有不厚道到得便宜卖乖的地步。这和“任没告是厚道”到底是怎么扯到一起去的呢?

我真的很难相信一个国人,会连这点汉语的意思也不能做出一个稍稍合理些的判断,杠神是不是真的有受虐狂倾向呢,怎么总会看出别人(包括我在内)谁都没有看出来的凶险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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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2 11:39 PM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MOTOROLA (Defy)

另外关键点不要一笔带过好不好,如果索尼真是付了违约金,那谁是谁非就一目了然了,不要来个貌似,你应该说如果索尼没付就去死什么的233

本帖最后由 tdkz 于 2011-11-2 ...
我什么时候要跟你扯它们之间的是非?我可不敢跟杠神你扯这些东西,我怕你不懂啊。

而且索尼是否支付了违约金这个很多材料也表述不一,我自然只能用“貌似”来做一个不确定的答复,而且这件事本身SONY的确受到了损失,虽然我不见得认同它谋夺他人市场的居心,但杠神也把别人想象的过于凶神恶煞了吧?这个最多只是一个谋夺不成,于是赤膊上阵公开竞争的案例,没有法律规定它(SONY)不能暗中谋夺其他厂商的市场,也没有法律规定它不能公开推出游戏机上市竞争啊?你又吃枪药啦?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11-11-2 23: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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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2 11:49 PM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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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了,同样道理,为什么索尼就不能这么形容呢?除非你真能证明索尼理亏给了任违约金,否则就成了双重标准的典型yy
索尼有什么立场说这话?任天堂毁约了么?没有啊!任天堂从头到尾没有提过终止协议的意图,终止合作是SONY提出来的。那你说毁约责任该归于谁?这个跟是否要追加你毁约责任是不同的。人家不追加你毁约责任,不代表你不是毁约的一方,这个道理你明白么?

任天堂与飞利浦的合作没有违反它和SONY签订的协议,SONY提出弃约,那么责任自然是提出弃约者一方的,你不会不清楚这点商业合同的相关法律常识吧?没有证据显示索尼支付给N赔偿金不代表索尼没有毁约责任,明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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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hinken4503 于 2011-11-2 11:54 PM 发表


以常理来判断,SONY出CD-ROM是权利而不是义务,赔偿金是没有道理的
这个就不大清楚原契约是否规定了相关的责任义务了。

不过未经另一方许可单方擅自终止契约的行为,多半是要赔偿对方相关损失的,除非是原契约有条款规定在契约已经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怎样的行为可以不算单方毁约,另一方不能追究责任等等。

但仅就这件事而言,停止契约继续执行的确是SONY提出的。任天堂这种老奸巨猾是不会率先出这个头的(虽然它心里可能明白破局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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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2 11:59 PM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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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雷帝废了这么多话,就是为了表达任天堂没有违约,索尼违约,为什么任天堂没有违约呢,因为索尼没告,那为什么索尼违约呢?任天堂同样没告啊?那是因为任做事留一 ...
什么叫“因为索尼没告”啊?杠神你会看中国字么?

原因是“索尼没告”?

杠神,看看清楚,我写的是“那些人解释不了为什么索尼不控告任天堂”,可没用这个来滥竽充数什么“原因”,原因我写的很明白,在我顶楼帖子的第三段,那才是原因,杠神,请您睁开眼睛看一看再说好不好啊?

谁提出解约的?不是N吧,你还打算说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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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12:00 AM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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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看到协议内容了,否则你怎么知道索尼一定要出这个光驱?
哎呀,它要是不一定非出这个光驱,那它还用在乎任天堂和其他厂商合作么?任天堂和飞利浦合作搞超任光驱碍着它什么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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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12:33 AM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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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yy,到底契约如何规定都不知道
杠神,现在契约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并不知道。但谁先废止的契约,都应该知道了吧?

你SONY先废止了契约,那你有什么立场去起诉没有提出废止契约的任天堂呢?你懂不懂这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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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12:38 AM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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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逻辑,首先我不知道合约细节,不过你的这一问毫无道理,如果这个合约对索尼是个option,任天堂钻漏洞让这个option贬值了,那么索尼确实会觉得吃亏,这和索尼是否必 ...
哎呀,如果这是个幼稚园逻辑,你不就是提出这个逻辑的人么?

如果它没有出这个东西的义务,贬值与否跟它又有什么关系呢?更何况任天堂并未一定表示要同期推出,这只是一个备用手段,防止你SONY利用合约条款钻空子另起炉灶,如果你真心要100%投入给超任的事业,不想着用什么其他方式窃取任天堂的市场。任天堂和飞利浦所制订的这个格式可以永远不用(任天堂压在库里的类似硬件设备多了去了,不多这一个)。除非你SONY是想利用这个合约干点儿什么其他的事,而你也明白这件事是绝对不可能获得任天堂的首肯的,所以你SONY才会对飞利浦这档子事有如此巨大的反应。明白么?

任天堂并没有强迫你SONY必须干或者必须不干,干不干在你而已。如果你真想干,你也可以主动去向任天堂提出改约啊,放弃自建独立光驱一体机的权利(如果你真是诚心实意和任天堂合作,这个条款其实根本用不上,你要保留一个用不上的条款干啥?)不就完了。何必非要破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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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12:41 AM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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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好比男女朋友,虽然女方嫁不嫁是自由的,但看到男的劈腿肯定不爽,哦不好意思雷帝我不该用这例子,你不懂的
还跟我扯呢。

不爽与否是你自己的事情,既然是你率先提出分手,那还怪的着别人么。

你的婚前协议故意布置漏洞,要谋夺男方的大笔家产,男方于是针对于此也同样利用漏洞劈腿,你要真想让男方回心转意,自己把这漏洞堵上就完了。你不堵婚前协议的漏洞,反而提出分手,那倒要考虑一下你当初来找人家男方的目的到底是不是为了爱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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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07:14 AM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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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我就问你,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能控告她吗?
如果有法律承认的婚前协议,规定了双方各自应尽的权利义务,男方没有违约而你女方却提出单方面解约,男方当然可以起诉你。

有问题么?你以为任天堂和索尼的关系是那种好聚好散,没有任何法律合同协议规定各自权利义务的男女关系是么?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11-11-3 07: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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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07:12 AM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MOTOROLA (Defy)

你这智力…,我问你,你怎么知道索尼没有不履行协议的权力?你懂什么叫option吗?
你没有立场去质疑别人的智力。

现在你和我一样,不知道协议的具体内容,但都知道是谁破弃协议在先。那么谁更有资格和立场提起诉讼?

你就算证明出协议上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一方解约可以免责,那也最多只能证明任天堂不起诉索尼不是因为慈悲心肠,而返不到任天堂是否应该被索尼起诉的问题上。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在对方没有提出解约,而你却主动提出解约,造成契约作废的情况都是你责任自负的。人家有起诉或不起诉你的可能,你却只有没法起诉人家这一种可能。明白?无论你说的那些是否贬值,那也不涉及人家违约。和飞利浦合作没有任何地方与任天堂索尼的相关协议相违背,你可以说对方钻法律空子不道德,但你不能说毁约责任在对方。懂吗?情义和法律是两回事。违背良心的事情未必违反法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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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07:45 AM 发表

不知道啊,你怎么知道这个协议对索尼来说是强制性的?
既然你能yy任天堂能告索尼而不告,怎么就看不到索尼能告任天堂而不告这种可能呢?
很简单,无论是不是强制性的。现在的条件是

任天堂没有违约,也没有主动提出解约。

索尼主动提出解约了

明白这个区别吧?

索尼有什么立场去告任天堂呢?任天堂有违约吗?有主动提出解约吗?

都没有,那你索尼打算以什么样的借口去达成“能告任天堂”这个条件呢?

相反,你索尼主动提出解约,无论有怎样的理由,你最多只能说明索尼解约可以有无责的方式,也就是说,你能证明的最好结果是“任天堂可能没有控告索尼的理由”。但你不能像对方的立场那样——证明出“根本不形成任天堂能够告索尼的条件”,对不对?毕竟提出解约的是索尼,不是任天堂。最多你只能可能证明解约无责,但不能证明人家没有告你的条件。

这个关系式很简单吧?明白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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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07:47 AM 发表

哭了,看来你果然是不懂
男女朋友啊拜托,结婚了么?
你看清楚什么叫婚前协议(合同书)了么?

莫非你认为索尼和任天堂在破局之前仅仅是去逛了两圈公园,吃了几次饭的关系?没有签约这回事?到底谁不懂啊?

杠神老毛病又犯了,继续抬杠不止。男女朋友关系一定会像N和S那样签署正式的协议合同么?你要拿男女朋友来作比,最起码要跟人家已经形成“协议关系”的这个情况对比吧?是不是啊我的杠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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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07:55 AM 发表

区别个头啊?你把协议拿出来看嘛,否则我怎么知道任天堂有没有违约?索尼有没有权利解约?
这不又开始无理取闹呢么?

说自己不懂也就完了。扯这个蛋呢?

如果任天堂有违约的情况,SONY不仅不该主动提出解约,还应该保存证据。做为日后打官司的筹码。对不对?

而现在是索尼主动提出解约了,任天堂在索尼主动提出解约这件事后才会存在“有否可能起诉索尼单方面解约”这个立场。明不明白?协议中规定的“违反条例”跟我提出的任天堂可以起诉索尼的理由不一样啊。我从来也没说任天堂可以根据索尼违约来起诉,而是索尼主动提出解约的这件事来起诉,对不对,“索尼主动提出解约”这件事是可以确定的吧?因此我早说了,你就算拿出最有力的原证证明索尼解约可以无责,最多也就是证明任天堂没有理由告索尼,无论如何也扯不上索尼去告任天堂的可能。

我来给杠神做一个列行,便于杠神理解

协议签订,双方是否有违反内容(这个不知道)

索尼主动提出解约,任天堂没有(这个可以确定)

好了,那么现在我们都不谈第一条,具体谁违约不一定。

只看第二条,谁提出解约的,身为契约的签订一方,它有没有单方面解除契约的权利?对方有没有据此控告它单方面弃约的权利?

杠神,这已经是用最简单的语法给你展示了。希望你能熟练掌握我们的汉语

[ 本帖最后由 马甲雷 于 2011-11-3 08: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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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dkz 于 2011-11-3 08:01 AM 发表

哭了,连婚约都没有,还婚前协议...
雷帝你到底懂不懂啊...
是啊,既然你也承认你说的情况连婚约都没有,那你还拿这个例子来对比已经有正式签约的索尼和任天堂关于开发超任的CD机的项目,你觉得到底谁才是不懂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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