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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5:50 发表



那么您如何证明我不是个人为了学习呢?

为什么世界各国都不追究盗版最终用户的责任是有道理的。
我相信你肯定是为了学习,我实在是太感动了。

为了学习,这个理由太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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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51 发表


别忘了还有“研究”两个字呢:D :D :D
那您的意思就是你玩一个D版游戏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学习、研究、欣赏的过程罗?那软件公司要求你必须先付费才能做的那个过程和你这个学习、研究、欣赏的过程究竟有什么不同之处? 请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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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01 发表



个人用户就不要追究了,谁都没有好办法的。
关键在企业用户和经销渠道。
国家要做的是在不伤害本国主要利益和不被知识产权所有者将知识产权作为武器攻击本国的情况下尽可能保护知识产权。
哎………………我现在例子里的是游戏软件,游戏软件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用户不是企业用户,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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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6:05 发表


软件公司要求我学习、研究、欣赏他出品的软件的时候要付费,可是法律不太支持他的这个要求:D :D :D
你可要搞清楚,这个你学习、研究、欣赏他出品的软件是你自己定义的,你可不要把自己的定义强加在别人的头上,出品软件者对这个过程的定义就是应该先付费才可以进行的过程,你要不付费,认为是不同的过程,请把两者的区别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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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15 发表


所以在个人用户层面应该讨论的也是渠道、制造的问题,而不是购买者的问题,同意?
那就奇怪了,难道个人用户就与众不同,就不存在购买那个步骤了?我不是说过了,你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到合法经销商那里购买Z版”的合法的渠道,这个渠道可是经过法律进行平衡好了的,为什么您仍然选择购买D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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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6:21 发表


无所谓啊,最终裁决是法律,不是开发商。开发商不认可用户个人的看法,那就法庭上见咯~~~
那您的意思是否可以概括为:
我玩D版游戏是为了学习、研究和欣赏,

所以我可以不向游戏软件开发商支付任何费用,

开发商认为不合理的话,那就法庭上见咯~~~


[ 本帖最后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7: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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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7:27 发表


你千万不要以我的意思为准绳~~~你要以法律为准绳~~~明白吗?

我的意思很明确:买盗版不牵涉到道德问题,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才是我的意思。而你所引的部分是我的法律的理解,如果你要讨论我对法 ...
以谁的意思为准绳在这里先不着急讨论,我现在只要确认这是您对著作权法应用到您使用D版上的解释,同时也是你使用D版的一个很“冠冕堂皇”的理由,您确认吗?

至于道德问题,那好像是您和别人探讨的话题,这里先略过行吧。

[ 本帖最后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1: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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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6 09:44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和法盲谈法真累……怪不得法盲的本事全在道德大棒上~~~
在说别人是法盲之前,您最好还是把内容看完整。您确认您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游戏的时候,满足“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个条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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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就又回到原来的那个问题了,您又要解释一下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玩的这个过程和您“学习、研究和欣赏”游戏的这个过程有什么区别? 或者根本就没有区别? 究竟有没有区别,您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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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先看一下前面著作权法中您所引用的这一条是否有说明“对个人用户无效”的字样,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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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帖最后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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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2:17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
您既然说您的行为是学习、研究和欣赏,而且也满足后面这一句,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那您的行为必然和游戏开发商要求您必须先付费才能做的那个过程有所区别,请您说一下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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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2:35 发表


你这么理解法律本身的思路(比如说让我来指出区别)是错误的。

在看法律文本的时候,你必须了解一个原则:你的行为在未被证明是非法之前,都是合法的。

所以,如果开发商认为个人用户侵犯了他的权利, ...
立场问题就先不要急着扯进来了,现在合法与否并没有定论,而关键就在于您能说明这个区别。
再者说,您是通过怎样一个途径来获得这个游戏的呢? 如果这个途径(制造D版)是非法的,那这个过程在合法的环境下就不可能存在,既然不存在,您就不能得到这个游戏,得不到,您又怎样去学习它、研究它、欣赏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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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玩游戏还要什么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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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3:29 发表


你的整个思路就是错误的。

首先,出版商要求玩家必须先付钱给他玩家才能玩他的游戏,而玩家玩他的游戏就是不付钱给他,这个双方对行为的要求有区别也好没有区别也好,法律都不会强制玩家付钱给出版商的——这一点你了解了吗?
您这一句的思路就已经非常另类了,先把自己的思路解释通了再说别人思路错误不迟。
引用:
再次,不存在完全合法的世界——否则法律的存在就没有意义。著作权法存在的前提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存在,换句话说,任何法定的权利在客观上都是会被侵犯的,所以你的问题毫无意义。
著作权法存在的作用就是让某些人不要再侵犯著作权,让这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您说有没有意义?

[ 本帖最后由 nullsign 于 2007-4-27 13: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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