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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到底用D版合不合理? 等到什么时候某些人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过有没有这个本事就另当别论了)被别人D了以后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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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3:38 发表


你没意识到的是,你已经说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利益之争。使用D版合理不合理不是天然的,而是取决于你的屁股坐在哪个位子上。
那你的意思就是对于获得利益的一方是合理的,对于利益受损的一方是不合理的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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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3:54 发表


不是的。
我的意思是双方都会说自己的利益是合理的,但法律是最终的平衡结果。
那如果双方的利益的对立的,法律会支持哪一方? 最终是怎样一个平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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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3:56 发表


利益平衡自然就是这么回事。大家找出公认的规则罢了,就连道德本身也只是一些基本的游戏规则罢了。
我要砍了你,你老婆过来把我砍了她会觉得不合理吗?;p开个玩笑罢了。
请问你所提到的这个"大家"包括哪些人? 是否是"用D版的人+被D版的人+判定是非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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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4:01 发表


平衡的具体结果就是我可以给你用,但是你要给我钱。
好比我砍了你,但是你家里人不能砍了我,虽然你家里人很想这么做,最后只能由全社会授权的人-警察来砍了我:D
现在是甲创造出产品,乙把它做成D版,丙付给乙五块钱买回去使用,怎么个平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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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4:13 发表


所以现在的状况是平衡
甲 和 乙
这个平衡好了,丙还是从乙那里买,不就解决了?
那我就想请教一下,甲和乙怎么个平衡法?难道是乙花钱买版权然后做Z版再卖给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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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4:02 发表


很难说会有一个怎么样的平衡结果,因为具体案例都有具体的判罚。平衡结果大体是这样的:

无罪——有罪无罚——有罪微罚——有罪重罚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在只有一种情况,你用D,你觉得合理,你觉得你所认为的这个“合理”和被侵权者所认为的那个“合理”应该怎样来平衡,可以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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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4:25 发表




平衡的方法不是说了,我支付给创造者以报酬。

还有,我所说的用地板不违法 和我认为合理也是两个概念。

那就怪了,你所支付的那五元给的是哪一位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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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4:38 发表



难道真的那么难理解?

经过法律平衡之后我会只付5元?我倒是想啊。
不是跟您说了由创造者和销售者平衡,Vista就是2000,《在你身边》就是20,我付了就可以用。经销商就可以正儿八经卖……
那街上也有卖Z版的,也是合法的经销商在正儿八经卖,已经平衡好了的,您这儿怎么还买D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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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4:33 发表


有什么好分析的?上面不是说得清清楚楚了嘛:如果我是个人用户(注意个人用户也有一些法律上的界定,我这里以“玩家身份”举例),我就是无罪。比如我买了微软的D版,微软要起诉我,白费力气。在我侵犯微软 ...
一个非常抽象的"平衡系统"就能保障您"无罪"了? 实在是太神通广大了,请您详细说明一下这个神奇的“平衡系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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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00 发表


说了很多了。你自己往前面去翻。意思只有一个:个人用户使用盗版无罪,这是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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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29 发表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 ...
原来著作权法只对单位有效,对个人无效。原来某些人用D版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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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37 发表


法律条文怎么写你不是清楚得很嘛~~~何必断章取义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呢?这种手法太小儿科。

如果个人对盗版的使用超过了“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界限,法律也有相关条文加以约束的~~~犯得着酸不拉唧的 ...
是你自己把自己的行为往合法的那个方向生搬硬套吧,我现在就请教你: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你应不应该支付报酬? 应该向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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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5:43 发表


我说了 违法≠犯罪
违法未必会有惩罚
个人购买、使用盗版是违法行为,但是是一种非罪化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特征:

一、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 ...
难道您承认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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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5:46 发表


如此清晰的法律条文,你要用你的打马虎眼的小儿科手法来混淆吗?

“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怎么使用是关键,仅仅为个人学习无需支付报酬,法律条文非常清楚。

何必呢,同学,何必呢?
也就是说您的意思就是您用D版(包括作为一个玩家玩D版游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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