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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痹车子是真不能随便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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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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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看到水木社区上有一个热火朝天的帖子讨论这个。

http://m.newsmth.net/article/AutoWorld/1937984677?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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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p版回退多发,编辑掉

本帖最后由 aqi 于 2014-8-17 21:10 通过手机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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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lleni3 于 2014-8-18 03:55 发表



不太明白,那个死的司机没有家人么,一般情况难道不是家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全让车主人本承担,赔700W,那这也太冤了吧
侵权责任法出来后,如果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没有过错的话,按照49条的精神,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按照帖子里某人的说法,但还是有一个没有说清楚的地方:若是机动车使用人死亡,基层法院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在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时,可能以使用人已死不能确定为主体为由认为不适用于49条,这样就无法由使用人的家属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他的说法,往往法官在面对死者家属时,迫于压力,还是倾向于让活着的有能力赔偿的人(比如机动车所有人)进行赔偿的。此外他还说,当年在征求侵权责任法意见时,他具有法律背景的老师,明确提出这个疑问,并建议在49条或后来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写出对使用人死亡时的处理方法,但是被答复为交由地方法院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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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与女人概不外借,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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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lleni3  于 2014-8-18 19:06 发表
唉这就是法律不完善的实际体现啊  ╮(╯▽╰)╭
这个解读只是那个帖子里讨论的一家之辞,我觉得有回旋余地,毕竟没规定就要看法官怎么判。

所以首先是交友要谨慎;其次是借车时注意无责,比如避免对方无照驾驶、酒驾等;最后是尽量借给有偿还能力的家庭。

再考虑到,只要出事故不导致使用人死亡的话,就是妥妥地他负责任,所以也还好了。

所以,侵权责任法真是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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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ojo99 于 2014-8-18 21:25 发表



使用人肇事如果没有偿还能力的话呢?     另外一直想知道,三责险是否限定驾驶员是购买保险人?
如果没有偿还能力,只要法官认定完全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理论上也跟所有人也没关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里(见下文),不知道(四)里面关于其它的说法,法官会怎么搞。。。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ma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另,关于三者,我查了下: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来自搜狗百科,可能不准确。。。)

看上去貌似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case里的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赔偿责任,三者也不负责承担这部分赔偿损失。

[ 本帖最后由 aqi 于 2014-8-19 00: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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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说是庭审拖到了8月初开庭,不知道目前结果出来了没。
引用:
郭彪发声明:驾驶人未征得同意
  
因为所拥有的汽车29日晚在长沙浦沅立交桥发生严重车祸,近年来将重心转向幕后的郭彪再次成为焦点。30日晚上,郭彪通过微博正式发布声明,称28日晚将车辆委托他人保管期间,驾驶人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车辆。“使用过程中未遵守交通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得知意外发生后,我已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对于此次事件的所有真想一定会今早公布于众。我也相信法律会给所有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如果所有人并未知情,基本可等同于失窃,就没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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