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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确实有点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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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3:36 发表

这个情况是这样的:
如果已经完成了交易,这个D版光盘揣在用户兜里了,工商局就没权力让你交出来了。否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然结果很难说,中国目前的法制状况确实比较混乱。
终于有个懂的了...确实如此,中国的行政和司法基本挂钩,总之是Party的政策统辖.

如是美国另当别论,首先这行政机关就不能强行动你口袋里的东西了.就算敢动,消费者诉及法院,肯定行政部门败诉.中国不是这样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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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装机工 于 2007-4-25 13:44 发表


你又扰乱视听了,说白了,你用D版,你就是在偷啊!
如果讲法律讲社会秩序
用盗版不叫做偷......你太混乱了
就算制作销售盗版也叫侵犯他人著作权相关权利譬如复制权发行权等等等以及许可实施权,而不是"偷"的含义.全球如此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唯一涉及到"偷"这个含义的只有商业秘密的"窃取"

如果要讲伦理道德,那么就要从历史开始,从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的时候开始,一路慢慢捋顺.而且这个方面也不是强制的,谁也不能完全管着谁.

不要混着讲.该结合的地方才能结合.一定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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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装机工 于 2007-4-25 13:54 发表
来,请LS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做“侵犯他人著作权相关权利譬如复制权发行权等等等以及许可实施权”的含义!

我们不是研究版权的砖家,我一介装机,就知道不花钱就拿了人家商品、劳动成果,就是“偷”!
这个含义你随便查什么或者请教律师法官吧.用盗版是不是偷你问问他们.
既然要强词夺理,我也没办法了.

我再附送给你解释一个."偷"在法律讲是仅指侵犯他人财产权.这个财产权是有体物.
知识产权是无体物,是无形财产权.是关于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任何国家都不会适用"偷"字,比如中国连商业秘密都适用"窃取".

如果你不学习,就继续"一介装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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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装机工 于 2007-4-25 13:57 发表



我说得很深?我这不还请人帮忙介绍那一大串“术语”么!?
这段术语很简单,你看字义就知道了.要不自己去查,反正网络很发达.
要具体介绍不漏偏差的说清楚,就要很多字了.太多字超过我喷口水的范畴.那就不是我的娱乐了
而且就算我说了你也不服,就去查权威的吧.去看看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学里有没"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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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装机工 于 2007-4-25 14:06 发表


哦?老百姓不懂政策请转接解释一下的权利都没有了?您解释了半天不还是和“偷”这个形容词(非动词哦)一样!?

另外你要我去随便查什么或者请律师法官,那你还进来装什么砖家!?
老百姓有这个权利,不过那是对政府对法院对人大,而不是对我.我没有这个义务.

至于什么一样不一样,法律不是文学,六个字就可以打发你了.

我直说了吧,你水平太低了.没有大家学习的地方.
但是可以提供给大家提升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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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装机工 于 2007-4-25 14:15 发表



我也直说了吧,你不光没水平,而且没层次,自以为什么都懂完了,结果什么都没有喷出来,会打几个看似专业的字体现身份!?酸!
做人做到你这程度,也只能用来作为参照物了!
没说我是专业啊.我是无业人员哦.可我在尽量学习.不似你这般.都写文章上报刊,还这个水准.枉我小时候看你文章了.是微型计算机那个装机工么?哎.....
如果你连复制发行许可这几个词都不懂的话也确实和我没法讨论.
我想我喷的已经很明白了,关于"偷"是个什么法律含义,请你一段一段看清楚.至于其他,法律和道德不是一回事.谈论知识产"权"不要动不动涉及荣辱观道理伦理观,另外几位也说的很清楚了.
要人身攻击的话我也没办法了.
继续装机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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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装机工 于 2007-4-25 14:18 发表


哦,对了,还有您,你看我从头到位其实都没有教训什么人,只是提醒提醒而已。

您在这里也就一客观饭,真的,严丝合缝啊!
你怎么没教训人啊.你说用D版等于"偷"啊.这何止是教训哦,是上纲上线定性论罪啊.
所以我们这些用过盗版的人当然要反驳了.怎么可以让人损害俺们名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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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鸟.回来再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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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5 14:30 发表

该说的都已经说了,我也该撤了~~~
其实这个帖子下写这么多,不是为了教育那些道德至上的人的,这批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要么改变道德至上的观念,要么被淘汰,没有第三条路。

写这么多是给那些 ...
那都撤了吧.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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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3:52 发表


我的这个帖子是回复你“玩游戏有什么商业目的”这句话的,不要把其他的东西扯进来。
你怎么还在和这群法盲争啊...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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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foO根本不用跟他们提第二十二条,这样就扩大外延了.
该条款针对的是"合理使用"的范畴,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人所具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至于著作人的权利具体有哪些,某些人自己去看.在本法第十条.
而著作权人所具有的权利根本不包括一个软件产品(就是游戏)的“使用权”或者一部电影的“播放权”....法盲们最容易上当的地方就是“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权利与个体自行使用以及播放的行为之区别.
真是搞笑了.我放张DVD打个游戏也要交权利金?
也就是说每项义务范畴都要针对其权利范畴,权利人有可侵犯的权利才有可能构成侵权违法.不是东拉西扯拼一起都算的.

私人消费者使用盗版既不违法也不犯罪.何止游戏软件,看日本盗版色情AV也不违法更不犯罪.哪个行政执法部门敢跑到你家里抓你?当然,河南前段时间就出过这类荒唐事,结果违法又出丑的是行政部门,而不是个体使用者.

至于违不违反道德,那是你个人说了算的事情,与使用者无关.就像你觉得人家看色情录像被公安抓了就很出丑,就很道德低下一样.这些都与法律无关,但如果就此公开指责该盗版使用者道德败坏甚至无耻.那么你完全有侵犯人家的名誉权之嫌.

有些人既不懂得普通使用和目的利用的区别,他们可能不认识这个"利"字.更不需要和他们谈论知识产权法学里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等之类的概念了.
也不懂得知识产权权利义务的主体,居然有把个体使用的消费者也囊括在内.全世界都没把这类消费者列为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你说这叫没有定论,那你知不知道"法无明文不为过"这个最基本的法理信条?!这个都不晓得还谈什么法律???

更有甚者说到把个体使用上升到“偷”的高度.您有本事当上人大委员再提这议案吧,估计能轰动的,要用上“偷”字哦.当然,提了肯定也不会通过的.如果你觉得这个“偷”字只是形容词的话就别涉及到法律.法律是很严谨的,不是搞文学说胡话.
在刑法里才有"盗窃"两个字,著作权法与专利权法里根本都没有这些内容,唯有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用了“窃取”,注意,没有盗窃,在立法含义里.盗和偷的内容都是物权.有形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定时间内只能由个体所有和共同占有.知识产权因为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可以由很多人使用占有或者实施.必须要适用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所以不能用的地方就不能用,乱用就是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法律不是你私人的道德信条,随意把他人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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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雄狮亨利 于 2007-4-27 14:22 发表

总之著作权法字面上没有关于电子游戏软件的内容,请给出支持你意见的司法解释之后再说谢谢
电子游戏软件是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名文规定的作品范畴.
另外还有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种行政法规调整保护.记住这条例里的使用是名文的狭义使用,别再有人扯了.就算它是广义也不能对抗人大制定的著作权法

这个帖子你不用进来
实在受不了了

为什么大家不学习?不知道就要学习啊

是不是还有更强的人冒出来说电子游戏软件不是计算机软件,只有PC才叫计算机.....那我就彻底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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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5:17 发表


你说的比我好~~~我对著作权法老实说没什么研究,不过再怎么没研究,也比完全的法盲强多了~~~

其实最好玩的是第四条:国家禁止出版发行的,不受著作权法保障~~~对照着论坛上有人说什么买水货不侵犯开发商 ...
实在看不下去了.肯定要挺你.
中国国情下行政司法立法三者本来就很混为一体了
谁再随意混个道德进去就更扯蛋了

这些卫道士和自诩懂法的人那么有才为什么不去和譬如论坛顶上我们ID下那些卖水货的商家干一干
好好的卫下道维下权,人家侵害的可以国家主权,征税权,影响了祖国和人民的公共利益
偏偏和这些根本没有侵权违法行为的人扯.还扯不赢,扯不了法律扯道德....反正只能靠扯淡撑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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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07-4-27 15:49 发表


700楼:FoxfoO


702楼:nullsign


可见你已经认可我说是这三条确实是属于“原因”了。
他们讨论的这是啥,貌似和知识产权无甚瓜葛......买东西也要研究了么,爱买啥买啥啊,别买枪就好

[ 本帖最后由 Aniki 于 2007-4-27 15: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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