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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飙车众可以wash wash sleep了,飙车起刑三年到死刑!

飙车众可以wash wash sleep了,飙车起刑三年到死刑!!  :D

飙车或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起刑点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死刑
日期:[ 2008年6月25日 ] 版次:[ AA15 ] 版名:[ 国内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本报讯三名青年酒后在限速80公里的三环主路上飙车,时速高达120公里,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现实版“头文字D”。飙车过程中,一名青年单向伟两次撞车两次逃逸。昨天上午,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与众不同的是,检方公诉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检察院首次用该罪名对飙车行为提起公诉,这无疑加大了对“飙车”的打击力度。

  记者注意到,在这起飙车案中,王琳和王子虽在飙车过程中未出现交通事故,但仍和单向伟一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这表明飙车可能不再是简单的违法行为,而是一种涉嫌严重犯罪的行为,而且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朝阳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在以往案例中,类似“飙车”行为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比如,此前北京东城法院审理“二环十三郎”案件时,适用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但这起飙车案件却被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辉说,根据刑法规定,两项罪名处罚差异巨大,交通肇事罪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而且起刑点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无疑可加大对“飙车”的打击力度。

  记者调查后发现,自去年6月以来,对于“汽车碰瓷案”一律由原来敲诈勒索罪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紧随其后,对马路“飙车”的起诉也由原来交通肇事罪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青年报》供稿

[ 本帖最后由 猫猫猫 于 2008-6-25 11: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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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郎实力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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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在高速公路, 限速110左右, 我就110公里行驶, 不小心, 后面出现一个车, 然后一晃, 从我旁边超过了.
看都没看清, 只觉得耳朵一轰隆一下,  耳朵有点痛, 因为它声音或者风的声音或者空气的压力太了!!
估算它的速度有200公里以上了!  疯子
当时心里很怕....太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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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weiwei 于 2008-6-25 14:59 发表
这种飚车的,如果撞人,就要判故意杀人罪。
明明是过失杀人罪比较合适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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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杨俊-iori 于 2008-6-26 00:15 发表
所以说 头文字D这样的题材不能在国内播放倒是应该的
其实他们在山道上面还是非常讲究安全的

1. 三更半夜的没人
2. 有人在路的末端看着有没有其他车, 有就立刻通风报信...
3. 主角虽然猛的飙车, 里面的丑角也猛的飙车, 但是他们对事故都非常的重视, 就算是主角对仇人也是尽量避免事故...主角PK那个QJ女主角的那个...谁谁一幕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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