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屋
原帖由 ffcactus 于 2011-1-13 16:32 发表 我觉得SONY应该会在这个破解者是否完全拥有这个产品上作文章, 破解者拥有产品的使用权没错, 但不一定拥有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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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UNDAY 于 2011-1-13 16:37 发表 to lilit 谢谢理解 我明白你想让我理解这两者不构成直接关系。 现在让我说的话,索尼的诉讼还是有道理的。因为先不管法律怎么判,索尼的目的是阻止盗版,而源头目前就在破解上,索尼最有效的方法肯定是直接找源头 ...
原帖由 S.UNDAY 于 2011-1-13 16:56 发表 我觉得你说的安全技术就是电子产品的特殊之处。其他商品,比如我的汽车,只要我正常使用它没有问题,它就是安全的,没有人处心积虑的从它的设计中去找人为破坏它的办法。而电子产品则不然。它承担了额外的东西,。
原帖由 S.UNDAY 于 2011-1-13 17:22 发表 说说我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我认为知识产权之所以要保护,原因在于其特殊性。以游戏软件为例,从事开发劳动的任,他销售的劳动成果时知识本身,而知识的载体很廉价微不足道,远不能和知识本身相提并论。就好像游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