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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火焰之纹章——觉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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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20:14 发表
但他通过不正当宣传大力把自己的新作和老东家的品牌联系在一起以求获取销量的行为是侵犯版权,是会伤害到投资者积极性的。这才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
省力点直接谈谈这句吧

你说这种盗贼似宣传(姑且这么说,其实从某种层面来说,这只是用了自己所有权不完整的东西,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确实是触礁的)会影响投资者积极性————为什么?投资者积极性受挫的主要原因应该是盗贼式宣传的作品打开了相当的销路同时原制品无法取得曾经的成绩,如果那样的话,盗贼式宣传的作品将能进一步获得新投资者的投入,从游戏本质来说,就好比一个寄生虫从一个宿体转到了另一个新的宿体,然后老的消亡新的重生。

对于FE,加贺单飞后利用自己以前制作过的FE来为单飞新作做违法宣传,FE就完蛋了?任天堂不投资IS做新FE了?加贺不单飞,老任对于FE的投入力度会增强?

这些都不可知吧?那就不要总觉得加贺单飞并且盗用无所有权的东西来做自己新作广告打击了FE的投资方的积极性导致FE这些年来过的并不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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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20:27 发表
哦,你的意思是必须付出一两个品牌真正死亡的代价才能说明问题么?

你怎么知道“不会”,是因为FE没有死亡吗?你怎么能肯定若是这件事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任天堂还会为FE这个牌子投钱?非要让FE真正死亡了你才能确定侵犯版权对一个游戏的生存是有害的这个事实吗?按你的说法既然作品不会因为被侵犯版权,影响投资者信心而死亡,那著作权法还制定它干什么?多此一举?
确实,我想看看你的例子。

纵观近二十多年那么些消亡衰败的系列,有哪个系列是因为“制作人单飞后利用其负责制作过但不拥有所有权的作品进行新作发售前的宣传”由此导致的“投资者信心受挫降低投资力度甚至取消原有投资项目”?

衰败乃至消亡的原因很简单:核心制作人单飞,原公司缺乏有能的制作人接班,而单飞后也无法找到象之前那样合适的土壤,最终冲出去的慢慢死,留着的见光死。

松野单飞了,FFT成功了,他没用TO作为FFT的宣传,但TO完蛋了。TO为什么完蛋,就因为FFT卖好了,同时老任手下没人能接松野的班。

FE为什么还活的不错,就因为TS和BS销售状况平平,老任又有接加贺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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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是指人,而是作品。

首先,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客体)是指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次,你所问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两类: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五条)。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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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来就是保护厂商利益,与消费者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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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1-12-31 20:27 发表
我还真不相信加贺不违法操作,成广通对FE的制作新思维还就不能灌输给新作了。加贺违法与否并不决定着制作团队有没有灌输新思维的行为啊?反倒是加贺违法操作,侵犯版权可能让投资方撤资或干脆废弃这个品牌,到时候新作的制作人们就算有几千几万的想法要付诸实现又可能吗?
我是说加贺不离开N,成广通等人无法掌握FE的主导权。加贺的离开,对FE有损失,但或许还是好事~不是吗?FE两个主要制作人如果一人的思路受到另一人的压抑,那还不如将两人拆开,各干各的,玩家是最大受益者。而关键是,单飞后盗版侵权作宣传与否,与作品本身发展,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所以请你不要本末倒置,局部扩大。另外,EB这么折腾,对FE其实是起正面积极作用的,又可以免费作宣传,又可以赢官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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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安琪拉之歌 于 2011-12-31 21:37 发表
先抛开判例法。举个例子

某天索尼公布个游戏,叫达尔赛传说,猪脚是个带黄帽子的左撇子,故事讲的是一个在叫海拉尔大陆拯救林克公主的故事。宣传的时候说,本作品完全继承了塞尔达传说的世界观和系统,黄帽子是绿帽子的堂弟!!
理由是8年前任地狱的某美工跳槽到了索尼。。。。。。
这说的过去?
你觉得这例子有什么意义?按照你这例子做出来的游戏,就是一幕闹剧,消费者会买帐吗?消费者最多会迟疑,难道ZELDA换东家了?然后当N做出新的ZELDA后,对玩家来说SONY的这个DALZE无非就是一个民间意义上的ZELDA外传。

损失的仅仅是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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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安琪拉之歌 于 2011-12-31 21:37 发表

厂商违法,违背道德,玩家有什么损失?神逻辑!顶天儿了!

再举个例子。
我鼓励别人乱伦,别人违法,违背道德。我有什么损失?反而还能从报纸上获得茶余饭后的笑料。反正是别人之间的纠纷,是吧?
存在即合理,怎么叫鼓励?厂商之间哪怕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损失究竟在哪里?举例子要举的贴切,别举些例子本身寓意显而易见但与本体并不切合。

按照我之前的说法,你的例子该这么描述:社会上有人乱伦,这对其他人来说,没有什么损失。同时这事可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这是被动的,而你的例子居然是主动的,肆意加了个“鼓励别人乱伦”。这算什么举例?这不是主动被动都颠倒的扭曲事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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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安琪拉之歌 于 2011-12-31 21:37 发表
“比如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他们损失了什么?”

脱离了N制作了泪指轮和贝维克的加贺,对于FE玩家来说没有任何损失,难道因为没有任何损失就鼓励违法行为,违道德行为?
违法就要吃官司,违德就要被人指责。天经地义的事。没有损失的第三者,至少要口头上表示一下指责。以自己没有任何损失为理由助长气焰,这逻辑就神了。
哦?你承认加贺单飞制作俩FE延伸品玩家没有任何损失了?:D 另外,我看你的气势,应该是彻底的反加贺党,与马甲雷前面的发言有本质区别就是没有把症结指向“家贼似宣传”(这里用家贼比盗贼更合适)。

果然,开始上纲上线了~~还“缺德就要被人指责”-----EB用不正当的方式和N竞争,目的都为了赚钱,管玩家什么事?指责?指责什么?你不买就是最强的指责了。但你摸着自己的小手说说,你通了泪指轮和贝维克了吧?:D

助长?我哪句话助长这种家贼式宣传了?我只是认为这事情对被侵权的厂商必然是损失,但对玩家无损失,玩家只要根据两个游戏的喜好选择购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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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安琪拉之歌 于 2011-12-31 21:37 发表
四岁女童,被车撞倒路上。你可以装作没看见,怕被敲竹杠,怕被卷进麻烦。人之常情。
你叼跟烟拿瓶啤酒坐到路边,乐呵呵的看别人慢慢死。也是人之常情,反正是别人的事情,作为旁观者,你没有任何损失。
感觉你的性格有点极端倾向。

你这例子试图通过道德至高点,来绘声绘色的佐证你BS加贺的做法。但这是完全乱举例乱煽情。

我来举个例子吧,我觉得例子举的不贴合本体不如不举,真的。

E.G.:女孩A被女孩B枪下一耳坠并且戴起,路人C一边欣赏着B戴上耳坠后的样子(因为B和这耳坠也挺般配),同时搀扶起A,问她怎么回事B为什么抢她耳坠,A回答说自己和B是亲姐妹,耳坠是B用母亲的钱买来几样东西加工而成同时母亲将这耳坠赠与了A。

我这例子比起你那几个上纲线主动被动关系乱搞还企图占据道德至高点的例子与本体切合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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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党反加贺党总是对加贺单飞以及TS和BS抱有强烈的怨恨念与成见,同时站在被侵权方N的立场上对加贺进行谴责与斥责。

你们怎么就不会从游戏本身来看待问题?加贺主导的FE有你们喜欢的地方吗?没有他你们会成为FE饭吗?

到底是EB不对还是加贺不对?没有EB的允许,加贺敢这么做吗?但你们不满的应该是加贺强于EB。这其实就可以说明问题的本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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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1:58 发表


我觉得你理解这些实在有问题?

你为什么总要扯到游戏的质量呢?

我之前已经说了无数遍,这跟游戏质量上升还是下降一毛钱关系也没有,哪怕加贺昭三出了个大烂游戏,玩家玩了纷纷骂娘,销量一塌糊涂只有个位 ...
我有说加贺的行为是合法的吗?我有说他道德吗?

我只是说,他这行为损害的是厂商利益,而不是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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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04 发表
我真是无话可说了。

不保护商人的利益,商人凭什么要为这些出版物投钱?

你到底有没有一些逻辑呢,

没有投资,这些东西怎么出来的?

你这不是说废话么?正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了厂商的利益,保护了他们投资的信心,才让这些年来不会存在我说的这些现象,我说的本来就是“如果大家都像加贺昭三一样不尊重老厂商版权还能不受制裁,那么会出现的结果”。但现实是人家的版权得到了维护,法院判处加贺昭三和EB必须为这些不恰当的宣传付出赔偿代价。你到底懂没懂我的意思?
并不是我逻辑有问题,而是我在某些领域的思维方式和你确实大不同

我们这贴里主要纠结的问题是————你认为加贺单飞后利用自己并不拥有所有权的FE来作TS的宣传这行为不仅不道德不仅违法不仅损害了厂商利益也损害了玩家利益。

我观点和你本质不同的就一点:这行为并不损害玩家利益。

然后你提出所谓远期损失的概念————即如果不遏制这种家贼似的宣传方式,则会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停止对源系列新作的投资。

我的观点和你本质不同的是:投资者信心产生于源系列在遭遇核心制作人单飞后源系列新作的市场预期与市场表现,以决定循环投资的可能性。而不是你竭力强调的“单飞后的制作人盗用源系列作品作为新作宣传”

一事归一事,你究竟想说明什么问题?加贺与EB用FE作TS的宣传不道德也违法,这点我最先就没有表示过任何疑问。我提出的疑问,仅仅是这种违法的不道德的行为,究竟与玩家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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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09 发表
你这是什么乱七八糟的啊?我一点也看不明白。
玩家会因为侵犯版权受益?我怎么越看越觉得扯呢?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这句话你的根据是什么?什么叫不会因为盗用新作宣传而衰亡?你这又是强行制订一个前提然后要别人根据你的路数走吧?既然你说如此,那著作权法还有什么意义?法院为什么要惩罚EB和加贺昭三的不当宣传?它根据什么?出于怎样的目的要这样执行?
我写的很有序啊,你带着主观来阅读,可能感觉就乱了吧:D

“原作并不会因为被曾经的主要制作人盗用作其新作的宣传而衰亡”----我这句话里的每一个字你都不要漏看。这个观点所阐述的是一个经典系列为什么会走向衰亡。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著作权所有人。这点还有啥可疑问的?

关键的疑问是,为什么你要把消费者也扯进来?著作权法难道还保护消费者利益了?

请看:http://www.edu.cn/20011105/3008137.shtml

看完了请回来说说,著作权法和消费者有啥利益?

我提供你一条思路,就是参照盗版阻碍软件开发。

而回到侵FE权宣传TS的CASE中来,很显然,加贺及EB违反了著作权法,作为著作权所有者任天堂利益受到损害,但玩家的损失究竟在哪里?加贺与EB的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究竟使玩家损失了什么?

同时我觉得,从侧面来看,加贺与EB的行为,任天堂的FE恰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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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13 发表
哦,对不正当竞争的惩罚原来仅仅是针对厂商的,不是针对消费者的。

这么说来,山寨国外名牌也没什么错啊,制假贩假也没什么损害消费者的内容么,假货又不见得质量不好?著作权法,版权法这类法律还留着干什么?

我想这个问题不是那么负复杂吧,为什么你始终非要在一个地方来回来去的打转呢?

我就问你,如果厂商的版权得不到保护,厂商投资给游戏制作人的动机从哪儿来,你给我说明一下。
首先,我们这轮讨论,并不是在讨论山寨的危害,如果讨论这话题,倒其实更实在一些。但我们讨论的,仅仅是你提出的“加贺与EB的违法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老任同时也损害了玩家消费者”。

这点没问题吧?

OK,然后对于你这楼提到的山寨危害,我稍微展开一下。用当前风靡全球的IPAD来举例。你有没有发现,IPAD大流行之后,不仅出现了三星的GALAXY PAD,联想的什么PAD,SONY的TABLE什么这些官方制品,国内还出现了大量的山寨PAD。这些东西,从功能上对IPAD进行了局部模仿,从外观上也进行了模仿,国内制品唯独没有模仿的就是价格。也就是说,国内的这些东西,对部分消费者来说,其实是价廉物美的。我看到地铁里很多手捧各类国内山寨PAD的同胞们,都不亦乐乎~

这些东西的存在,就好比你举的松野FFT的例子,因为没有用TO来作宣传,所以FFT是合理的存在。

同时,山寨也并不等于制假贩假。这个就不用展开了吧?

我并没有在一个地方打转似的讨论,我只是始终保持我的观点:加贺与EB的做法,损害了任天堂的利益,但并没有损害玩家的利益。一个系列的命数,决定于其核心制作人离队后,原队是否还具有战斗力。如果核心制作人离队后,原队中曾经的NO.2制作人展露头脚施展手脚使该系列继续健康运作,而离队后的制作人也在外面出“雷同”的新作,这对玩家来说,不是很好的情况吗?

而如果一个系列因为核心制作人离队后无法维持正常运作,同时离队者也未能找到新的土壤让其继续发展系列的“雷同”作品,那么这个系列就完了。而这根本不是因为离队者是否进行了侵权宣传。例子:皇家骑士团。

你要我怎么说,才能理解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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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30 发表
我打个浅显一点的比方,你是个老板,我是你的员工,公司设计了一个品牌大红大紫了,而后我辞职到另外一个公司,是你的对头公司,我借用你公司原本的设计给你的对手公司设计一个产品,然后对外宣称:“这是XXX公司(你的公司)的产品的换代产品,和它是同一系列。”我问你,你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去考虑“啊,只要我们有足够的人能把这个产品继续做大,雷帝做这样的宣传就没有威胁,也不用去管”?能吗?你先说说这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做好不好?
这类例子请不用举了好不好。。。我从头到尾都是批判加贺与EB对于任天堂的侵权的。但我是玩家,我站在玩家立场上,就完全两种态度了。老任当然要去追究去告加贺和EB,但玩家呢?也跟着老任义愤填膺?

而且你也反复说了,只要加贺和EB在作TS宣传时没有盗用FE,那就OK。你这其实就有点看问题不看本质只看表面了。你应该去分析,加贺制作的TS,以及松野制作的FFT,对FE和TO究竟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而不是去站在任天堂的立场上来批判加贺与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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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12-1-1 02:30 发表
或者你可以举出几个你心目中干过这样伟大的事的厂商的名字出来,让我们见识一下。我也很好奇,面对同样的不正当竞争宣传,哪个厂商会做出你希望它做出的宽仁大度之举。好不好?
你看我哪段话在说,厂商不该追究侵权者?

还是你觉得此事件中玩家立场和被侵权厂商立场应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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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BB_MK2 于 2012-1-1 02:5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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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连我和LZ这样的讨论,都被禁止,那这个论坛可以关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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