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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真心请教下上海众,皮卡在上海有什么限制?
e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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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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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rschina.com/daogou/SUV/20111130357304.html
http://club.pchome.net/thread_1_2000000_6613661___TRUE.html
感觉皮卡除了不能装小资。家用出游什么的很实用方便,还有汽油柴油发动机可选。
外形拉风,实用堪比suv和越野车,价格赛过众多家用小车:10w上下一手抓!
另外如果把后面载物的车斗改装成车厢,还会受限制吗?
主要用途:上下班,拉上自行车出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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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lt 于 2012-3-18 02: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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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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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个说法是国内皮卡算货运车,而对货运车: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巡警总队、交警总队: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简称“交警总队”)以及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是本市具体负责外来机动车和外来驾驶员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为切实做好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警总队以及各区、县交警支(大)队应当有指定的机构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办理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审核和签发《外来机动车通行牌》、《外来驾驶员登记证》(简称《通行牌》、《登记证》)以及延期、登记项目变更、注销等手续;(二)负责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队违反规定或交通违章、事故多发的单位、驾驶员依法实施教育和处罚。
二、关于禁止在本市行驶车辆的处理问题
1997年1月1日起,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拖拉机、拖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在《管理办法》施行后,对仍滞留在本市的上述禁止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追其离开本市。必要时,公安部门可采取集中遣返的措施。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由各分、县局具体负责,组织交警、巡警和其他警种联合行动,及时制止围哄现象。对围攻民警、抢夺暂扣车辆等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治安部门应予严厉打击。
三、关于限制通行区域的问题
1997年1月1日起,本市对外来机动车(客车暂缓)实行限制通行,限制通行区域由下列道路组成。
浦西地区:以杨浦大桥下桥向东,周家嘴路——军工路——逸仙路——场中路——沪太路——汶水路——真北路——北翟路——吴漕路——吴翟路——老沪青路——华翔路——沪清平公路——七莘路——漕宝路——虹梅路——沪闵路——漕溪路——龙漕路——龙吴路——龙华西路——龙华路——宛平南路——中山南路上南浦大桥到江边所构成的范围(不含上述道路)。
浦东地区:以南浦大桥下桥向东,龙阳路——杨高路——罗山路——杨浦大桥到江边所构成的范围(不含上述道路)。
已领取《通行牌》的车辆,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但货运机动动车必须遵守本市关于货运机动车夜间运输的通行规定,在7时至20时的时间范围内不准进入下列道路组成的限制通行区域:
惠民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广中路(大连西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广中路—西宝兴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漕溪北路——斜土路——斜土东路——西藏南路——陆家浜路连接黄浦江所组成的范围(含上述道路或路段);控江路(大连路——黄兴路);内环线高架道路(源林路上匝道西向东车辆除外)、南北高架道路。
小客车进入本市非经营性小客车限制通行区域的,仍按机动车号牌末位数通行。
临时来沪的货运机动车因装运鲜活农副产品以及急需办理空运、水运、铁路托运手续等情况必须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可以在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后按临时通行证指定的路线行驶。临时通行证当日有效。
四、关于办理登记手续及核发牌、证的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对外省市在沪单位使用外来机动车的及外省市在沪单位、本市单位使用外来驾驶员的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手续的办理采取属地管辖的方法,由各区、县交警支(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外来机动车、驾驶员摸底调查,并办理登记手续以及核发《通行牌》、《登记证》的工作,对不按规定前来登记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通行牌》、《登记证》的样式由交警总队统一规定(见附件)。领取《通行牌》的外来车辆单位应出示本市单位提供的担保书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定为每年每牌人民币500元),保证金在该《通行牌》有效期届满办理注销手续时全额归还;但逾期办理注销手续的,按每牌每天扣除保证金50元计算,直至扣完为止;由本市单位担保的,逾期扣除保证金的费用由担保单位支付。对《通行牌》及需登记的外来驾驶员进行本市交通法规教育培训、考核的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关于外来机动车在沪行驶有关要求的问题
允许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外来机动车其车容、号牌不整洁、不清晰的,应责成车辆驾驶员自行清洗后放行;对车况不佳、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交通民警应视情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通行牌》及车辆,责成其修复;需要检测的,经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准行驶,对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的,应责成其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准行驶。
六、关于处罚问题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外来机动车、外来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通行牌》、《登记证》,并可以按规定予以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处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规定的车辆是非经营性的,按1000元处罚;是经营性的按5000元以下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处罚前,应按《行处法》的规定予以告知。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及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与交警总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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