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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SONY起诉Geohot,众索青拍手叫好,并敦促全世界黑客都应配合索尼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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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onsoncao 于 2011-1-13 08:06 发表

这人很神啊
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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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lit 于 2011-1-13 11:26 发表

唉…………
水区那句话
由此可见
XX还可以继续统治一百年
厂商阻止破解就背叛社会,奴役销费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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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的不就是这个吗?你连一句话都可以分开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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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问题的焦点是,有人在强调黑客破解密匙在技术上是合法的,且不直接参与盗版,所以没责任。
还有人在强调黑客的技术成果在应用主要就是盗版。技术提供者不应该回避这个这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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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11-1-13 15:03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Android

你还是搞不清楚状况。
既然破解合法,当然就是没有责任。既然没有责任,别人拿他的破解结果做任何事情,他也没有责任。
明白了没有?
至于说法律这个方面是不是漏洞,你还是研 ...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破解不违法,所以黑客无法受到惩罚,。可是我也反复说过索尼这次未必会赢呀。
其实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已经不局限于这个具体事件了,而是广泛的关于黑客破解和盗版的关系,以及黑客在其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有哪些责任。
我的意思就是,破解的结果,主要指向于盗版,这谁都明白。黑客就不应该只强调他仅仅提供技术,而选择性的忽视一些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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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to fox一点,我说的漏洞你理解错了,那个和版权无关。我说的是,如果一个人他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但结果却主要主要指向于犯罪,那么他应该处于事件的什么位置?
黑客的成果明显给后续的盗版带来实质进展,而法律却没有相关提及,这就是我指的漏洞。倒不是说非要制他个什么罪名,但是我认为应该使他有责任在意识到这些后至少暂时不再扩散成果,和厂商一起坐下来研究一下怎么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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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必杀式球喀臂 于 2011-1-13 15:42 发表


不犯法你告什么?为什么不犯法就是要鼓励的?你算什么东西,你有什么资格决定别人是否被鼓励?
你措辞有必要这么激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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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terfirestart 于 2011-1-13 15:46 发表
posted by wap

如果是为了让微软修复,私下通知一下不就完了?为何要公布让大家都知道?这不反而更容易被cracker知道么?
同意,我也认为不应大范围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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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必杀式球喀臂 于 2011-1-13 15:48 发表


我只是指出你的言论的问题,措辞哪里激动了?
我的引用也没指你对我,只是希望你不要总把类似:你是什么东西之类的话放在嘴边,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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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11-1-13 15:56 发表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一个人他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虽然结果却主要主要指向于犯罪,那他和这个犯罪事件就一点关系都没有,明白吗?你不要钻在“黑客的成果明显给后续的盗版带来实质进展,而法律却没有相关提及”的牛 ...
哦,那我的观点就是因为我一直认为在电子技术产品这个领域,类似黑客的行为是有一定责任的。
问一下你,你对法律有研究吗?你是怎么知道法律制定者的心理的呢?另外如果你说的是真的,这些是被考虑过但认为不重要的的,那么在电子产品的现状下,你认为打击盗版如果要溯源的话,源头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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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lilit
谢谢理解
我明白你想让我理解这两者不构成直接关系。
现在让我说的话,索尼的诉讼还是有道理的。因为先不管法律怎么判,索尼的目的是阻止盗版,而源头目前就在破解上,索尼最有效的方法肯定是直接找源头。
而我为什么会有质疑呢?因为我认为法律是维护一个相对公平的存在。可现在,法律首先要保护消费者自由,还要保护破解,保护技术。这些都有道理。但转了一圈下来,每次吃亏的就只能是厂商和版权方。比如这次索尼不能更换密匙应对,就是因为消费者的存在呀。
我不是什么索饭,这帖子中间也是由于很多人的起哄而一度变味。
版权的保护总是和其他很多东西掺杂而充满矛盾。矛盾中吃亏的其实每每又都是版权方。
难道说做软件工作的,就活该在出售自己劳动成果的同时,只能自己用技术去承担盗版压力?如果技术被破,就怪他们自己无能,而破解的没有任何责任?这真的公平吗?

[ 本帖最后由 S.UNDAY 于 2011-1-13 16: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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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olinheart 于 2011-1-13 16:27 发表



源头自然是安全技术的不成熟以及一部分人的利欲熏心,怎么也算不到黑客头上啊......你知道世界上有多少个工作室在干和黑客同样的事情吗233
我觉得你说的安全技术就是电子产品的特殊之处。其他商品,比如我的汽车,只要我正常使用它没有问题,它就是安全的,没有人处心积虑的从它的设计中去找人为破坏它的办法。而电子产品则不然。它承担了额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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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oxfoO 于 2011-1-13 16:49 发表

有两点:
1、版权法保护的就是投资方。
2、版权法的条文是总和各方利益的产物。版权本身没有绝对意义的正当性。
所以你想到的“投资方吃亏”最基本的原因是这些亏投资方(从法律制定和现实的角度来说)应该吃, ...
说说我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我认为知识产权之所以要保护,原因在于其特殊性。以游戏软件为例,从事开发劳动的任,他销售的劳动成果时知识本身,而知识的载体很廉价微不足道,远不能和知识本身相提并论。就好像游戏商卖的是游戏内容,不是光盘塑料。可如果有人通过技术得到知识内容,并把它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成本进行传播,且不管那个人是不是为了盈利,他都使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受损,他们劳动成果得不到回报。如果社会还承认这个行业,还需要这个行业的劳动成果,就应该对其采取保护,避免行业因此没落。简而言之,要保护行业本身,和劳动者的权益,这是我认为要特别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因。
可是你的意思似乎在说,版权本身是不存在的,是考虑各方利益才有的的结果。版权方本来就应该吃亏,是吗?
你能告诉我其中的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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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ist 于 2011-1-13 17:09 发表


FOX也说了,法律就是各方面利益平衡的产物,版权和专利本身不一定就是绝对正确和公平的。比方说我们俩个公司各自都在研究某项技术,结果你的成果比我早一天出来,结果你申请到了专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未来的几年 ...
你说的有道理。
不过我也不是说版权就象征着垄断。你说的学习与交流部分,我完全认同,我估计法律制定最初
也是这么考虑的。
但我的意思是,现在按照这种考虑实践了这么久,发现结果是需要平衡的整个体系里,一直是用版权方的弱势,吃亏,来保护其他利益。
那么法律是不是该考虑让更完善,更均衡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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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天师教教徒乙 于 2011-1-13 17:28 发表
posted by wap, platform: iPhone

版权方才没有吃亏呢。我买个游戏,光盘坏掉了,按照你的理论。开发者是不是应该再给我一份?只要我把原始光盘和购买凭证给他?现在的版权保护其实已经剥夺了我备份我自己游戏的权利 ...
tv没试过,不过pc游戏,国内有代理的,有正当理由的话,联系客服可调换,我有亲身经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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