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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估计要被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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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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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广告2010年第43号 2010-07-05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个人邮寄入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2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3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5 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0年7月2日
LZ言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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