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环股份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向上对其所要购买的汽车进行观察,其它角度看到的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经对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定在整体观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基于此,对于本田株式会社主张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理由,河北高院一审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田株式会社上诉后,最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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