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Oldman 于 2008-6-25 22:40 发表
这罪名安的不合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求主观心态是故意,即故意要用车撞人,造成死伤。而飙车族的心态是自信自己可以避免伤亡,并没有故意撞人的心态。此罪名不成立。
原帖由 Oldman 于 2008-6-25 22:40 发表
这罪名安的不合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求主观心态是故意,即故意要用车撞人,造成死伤。而飙车族的心态是自信自己可以避免伤亡,并没有故意撞人的心态。此罪名不成立。
原帖由 Oldman 于 2008-6-25 22:40 发表
这罪名安的不合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求主观心态是故意,即故意要用车撞人,造成死伤。而飙车族的心态是自信自己可以避免伤亡,并没有故意撞人的心态。此罪名不成立。
原帖由 aweiwei 于 2008-6-25 14:15 发表
有一次晚上接老婆,四环,有改装车飚车从我后面超车,结果快到我后面了开始急刹车,然后才从边上超过去;吓死我了。
这种人就应该判刑。
欢迎光临 TGFC Lifestyle (http://club.tgfcer.com/)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