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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有没最近打算买车但又想等到10.1三包政策实施后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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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mizi 于 2013-7-31 22:37 发表
最近打算把辆04年的老车换成V60or傲虎orC旅(排名分先后),不过这老车车况不错,家里也还有辆车可用。
看起来等10.1后再买的成本也就是不能退的交强险,也许还有新政实行后优惠会少些?
10.1前订车,10.1之后提车开票才算购买,订车不算买,所以如果怕调价就早点定,等一个月提车很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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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intshin 于 2013-7-31 20:45 发表


三包规定可以说在制定的过程就是质检总局不停的向厂家妥协的过程……现在虽然规定已经定稿并发布了,但是配套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还没出,上次会上拿了个讨论稿,又被各个厂家顶成筛子了,估计还得掺 ...
那到底这三包对消费者来说有没实际的好处?我那销售就跟我说,新三包只会把你的问题弄的更复杂,会比现在更苛刻的三包说明书给你,就说同样问题弄不好还没那些没三包的车处理的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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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edeify 于 2013-7-31 23:21 发表

那到底这三包对消费者来说有没实际的好处?我那销售就跟我说,新三包只会把你的问题弄的更复杂,会比现在更苛刻的三包说明书给你,就说同样问题弄不好还没那些没三包的车处理的爽快
先说结论:好处肯定有,虽然可能不像大部份人想象的那么多。

1、保修期底限限制为3年6w公里(当然有些品牌本来就比这个多)

2、下面这条也是实打实的好处(虽然也有些品牌已经在做了,可能做得更好):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3、里面的退换车条款,只要满足了条件,是必须要执行的。除了实际可能会发生的案件,这本身也对厂家是一个压力。比如这条: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至少我所在的品牌对这条还是很在意的,整个零件供应体制都会有一个大的改动,以前那种等件等一个月的情况,今后厂家和消费者一样不愿意看到。同时,对于故障调查解决问题的速度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销售那边正在跟我们研讨三包问题48H内出差确认

我个人觉得,不存在所谓的三包把问题搞得更复杂的说法。三包只是对一部分用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销售者和用户之间怎么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满足三包条件的,按三包规定来,不满足三包条件的,原来怎么处理,还是怎么处理。你那销售说的话,屁股恐怕不是坐在你这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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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intshin  于 2013-7-31 20:45 发表
三包规定可以说在制定的过程就是质检总局不停的向厂家妥协的过程……现在虽然规定已经定稿并发布了,但是配套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还没出,上次会上拿了个讨论稿,又被各个厂家顶成筛子了,估计还得掺水。
三包执行后,对原来购买仍在保修期内的车有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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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可比熊  于 2013-8-1 08:5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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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执行后,对原来购买仍在保修期内的车有无溯及力?
没有,三包规定只针对10.1以后销售(开票)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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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这规定看着似乎很好,但是仔细琢磨,规定“超过5次”,还是一刀切得太厉害。

美国柠檬法规定的是超过“Reasonable Number of Repair Attempts”就需要更换或者退货。这个“Reasonable”是根据故障严重程度来评定的,就比较合理。
比方说灯泡坏5次可能没太大问题,要是刹车失灵5次……车主能不能幸存还是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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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uzuryuusen 于 2013-8-1 09:0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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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这规定看着似乎 ...
你说的刹车这种问题有更严格的条款来制约的,总体来说,三包比某些州的柠檬法还要严格一些。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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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intshin  于 2013-8-1 09:12 发表
你说的刹车这种问题有更严格的条款来制约的,总体来说,三包比某些州的柠檬法还要严格一些。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这个太好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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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质量问题应该有第三方鉴定吧,不然消费者认为有问题厂家不认可算谁的?那不又是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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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还是等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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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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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VW的话,还是等十一以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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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单位个老娘们打电话。。。电话那头可能是说新车打不燃了还是怎么。。。老娘们就说新车都打不燃你还不去退车,啊?什么?没有三包?没三包还买他的什么车。。。

然后两个人就吵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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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ТheRock 于 2013-8-2 01:08 发表
今天听单位个老娘们打电话。。。电话那头可能是说新车打不燃了还是怎么。。。老娘们就说新车都打不燃你还不去退车,啊?什么?没有三包?没三包还买他的什么车。。。

然后两个人就吵起来了。。。。
典型案例嘛,看来不等10.1买就是跟自己的钱过不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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