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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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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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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要制定《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与以往的办法有何区别?
本市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以来,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上海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后对损害赔偿方面有诸多不便的问题颇有意见,由此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信心不足,影响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效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心实意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保监局在反复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暂行办法》与以往的办法的主要区别:一是取消了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和30000元以内二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执勤民警都不是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并由此延误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二是建立集“事故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多功能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提供物损交通事故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取消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定责任的做法,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并撤离现场后,只要分别填写《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真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形。经保险公司定损后,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确定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由事故处理民警根据《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现场为事故责任而争论不休的状况。
二、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如何处理?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有摄相功能手机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候保险公司前来进行事故勘验、定损,也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当事人须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责任认定手续,由派驻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记录书》和相关证件开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在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向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损评估。
本市对物损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对损害赔偿一致请求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的,须持《事故认定书》和《物损评损意见书》或《物损评估报告》,统一由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警务室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事故处理民警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四、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在哪里可以找到?
经多方协商和商定,本市目前建立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首批设立了5个分中心。分别是:1、东昌分中心。浦东新区御桥路1470号,沪南公路御桥路路口的西侧;2、永达分中心。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865号,申江路龙东大道路口的东侧;3、绿地分中心。徐汇区船厂路183号,中山南二路船厂路口的南侧;4、众国分中心。普陀区金沙江路2085号,千阳路金沙江路口的西侧;5、南空分中心。虹口区场中路343号,逸仙路场中路口的西侧。
5个分中心对外服务后,将根据实际的供需情况,逐步增设保险理赔服务分中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以满足物损交通事故处理的需求,力争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
五、交通事故记录书从何处领取?如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身边没有记录书怎么办?
《暂行办法》对原交通事故记录书的式样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暂行办法》实施以后,被保险人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时,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免费发放新式样的交通事故记录书。已经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车辆,专业运输企业可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并获得交通事故记录书。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发生物损交通事故身边没有携带交通事故记录书的,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或向其他车辆求助获得。本市各保险理赔服务分中心都备有交通事故记录书,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直接到保险理赔服务分中心进行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
六、《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仍不撤离事故现场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仍然在事故现场纠缠不清,坚持不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上限从严处罚及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后,哪几种情况不能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必须保护现场并报警?
《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事故车辆的一方持有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该如何处理?
机动车辆发生物损交通事故,经相互查验证件后,发现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对事故事实和过错责任没有争议的,也应当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报警处理。执勤民警根据现场调查及事故各方的陈述,当场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均在1000元以内并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可以当场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财产损失超过1000元的,执勤民警现场不作调解,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九、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对外接待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超过对外服务时间的事故该如何处理?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各分中心,对外服务的时间定为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节假日正常对外服务。
不在保险理赔中心对外服务的时间内发生的属于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既可直接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前来处理,也可约定在次日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对外服务时间内处理。
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期间发生的属于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除按规定撤离现场、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外,还需报警处理,由执勤民警确认事故真实性后开具《事故认定书》,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证明。
十、为何要建立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它有哪些功能?
建立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其主要目的是方便群众解决轻微的物损交通事故,减少群众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的等候时间和往返次数,提高交通事故的自撤率,促进和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有利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还可以起到打击和遏制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犯罪活动的作用,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
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1、全市21家承保机动车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将派员进驻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公,受理各方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索赔申请,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2、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对物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可以当场办理《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减少群众的往返奔波;3、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设立的各分中心,为群众提供了优良、舒适的环境,供群众处理事故和保险理赔,可以使群众免遭事故发生后的日晒雨淋;4、本市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进驻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可为不能或无力派出理赔工作人员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财产损失评估有争议的群众提供服务,最大程度方便车主办理保险理赔。
十一、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事故,造成他方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怎么办?
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少数缺乏诚信、不讲诚信的人,如遇到一方当事人(责任方)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项的情况,权利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主张;不配合处理的一方在事故中无过错,而另一责任方又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在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后,可以按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十二、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会不会影响到下一年度的保费上调?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机动车在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下一年保险度保费上浮10%。为此,本市机动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包括自行撤离、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保险公司有理赔记录的,下一保险年度按规定上浮。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的,即使有无责赔款记录,按无事故记录享受保险费率优惠。机动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没有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的,和保险费率浮动无关。
十三、《暂行办法》实行后,保险公司对产生的道德风险有何具体的防范措施?
推行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的办法,确实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为打击保险金融诈骗,除了保险公司加强并严格事故车辆的查勘以外,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开发了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进行实时监控。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所涉及的个人、单位,将记录到该系统中去,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条件成熟后,再与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进行合并,给以更广泛、更多领域的信用限制。
十四、上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服务上对社会有何具体的承诺?
在上海保监局的重视和关心下,上海各财产保险公司已联合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以优质的服务做好车险理赔服务工作,为当事人自撤现场后选择报案并等候保险公司前来查勘和理赔提供方便。具体内容如下:
1、设立24小时报案专线电话,并提供实时服务。
2、查勘、定损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接报案后1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商定查勘事宜。在工作日约定到达查勘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限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3、不得指定汽车修理厂(店)。可根据客户要求推荐汽修厂(店)供客户选择,并协助客户对修理价格、质量、工期进行监督。
4、在查勘时,告知客户索赔流程,明确需递交的索赔单证。
5、设立理赔进展查询电话或查询网址,接受监督。
6、索赔单证齐全,对索赔金额双方达成一致的:仅涉及车损的赔案,5日内支付赔款(节假日顺延);涉及人伤的赔案,10日内支付赔款。
7、公布公司投诉专用电话,对客户书面投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8、对未履行理赔服务承诺,由同业公会组织核实,按行业车险自律公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在同业公会的网站上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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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只要车辆能够移动,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四条 本市将在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手续必须方便群众,满足社会需求。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征得本市财产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可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向“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办理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并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五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本规定自行协商的物损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有记录交通事故事实及相关内容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选择共同将事故车辆就近驶至“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也可选择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勘验、定损及协商保险理赔事项。
第六条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在《记录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形、标明车辆碰撞点和事故现场草图,并由当事各方签名予以确定。
第七条 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时间段内发生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第五条前款方法处理并立即报警。执勤民警接报警后,应认真勘察碰撞痕迹,辨别事故真伪,查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开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仅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事故事实部分,作为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保险索赔的凭证。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索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记录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受理后,可依据《记录书》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确定赔偿责任,并同时对受损车辆进行勘验和定损,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具体协商赔偿方式。
一方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认可的,可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经核定,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可依法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当事方按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可凭《记录书》及相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到“服务中心”设立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按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持《事故认定书》和评估机构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向“服务中心”的警务室事故处理民警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 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应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及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车辆、人员及第三方的保险理赔信息及时传送“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对有责事故依法实施强制保险费率浮动。“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应当设置必要的预警系统,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凡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以及保险、评估机构等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执业人员,其相关信息录入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服务中心”免费向投保人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
第十六条 发生三方或三方以上车辆的物损交通事故,凡基本事实清楚并符合撤离事故现场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填写《记录书》,事故损失的核定及赔偿方法,按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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