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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
解读海关56号文:肯定跨境电商和个人海淘地位 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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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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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下旬,我国海关总署发布了2014年第56号文件《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跨境电商业务和个人海淘行为均给出了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并将加强监管措施。目前,公告已在8月1日起正式执行,对跨境电商和广大的海淘用户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联网平台
公告(一)(四)(六)条,明确指出了配合监管的管理平台。“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是指由中国海关搭建,实现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电子监管执法的平台。
通俗的讲,要把跨境交易的关键环节和数据提交给海关获取和管理,主要规范跨境电商企业,在运营环节上会更加规范高效。在此之前,除了自贸区试点,跨境电商都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灰色地带。现在从试点走向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将有法可依,在海关监管之下,办理备案相关手续并依法缴费,就可正规运营。这是明确跨境电商的合法地位,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而不正规的代购商户,比如淘宝代购、朋友圈代购,都会收到处罚,生存空间变得更加狭窄。
监管转运公司
第(三)条规定,“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在个人海淘扮演重要角色的转运公司,在公告中也被提及。以后不仅电商企业,含有仓储和中转货柜业务的转运公司,也要向海关备案并接受监管。尤其是对那些经营不善的小型转运公司来说,提出了更高要求,促进转运公司更加规范和合法化运作,消费者寄收物品也会变得更有保障。
新增个人《物品清单》
第 (二)条规定,对企业的《货物清单》(点此下载),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对个人的《物品清单》(点此下载),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并明确《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特殊情况外,3份表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在此之前,企业和个人只需要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现在新增2份《货物清单》和《物品清单》, 这里着重说说个人的《物品清单》。从文档内容可以看到,需要提交的信息更加详细,包括订单、物流、产品规格和价值等,提高了个人海淘物品记录标准,有据可查,一旦出现问题,也都会找到相应的责任方,同时降低了违禁物品入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来看,不通过《物品清单》办理出入关的行为,是涉嫌违规或走私。
办理个人征免税
第(十一)头规定,“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法纳税是每个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公告再次明确指出。政策方面,依然是根据“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比如达到一定数量、价值、特定品类的物品都需缴税,在部分政策下,存在免税空间。而对于一些管制物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能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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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万物皆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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