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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理赔] 这事该怎么评价,女子驾车致搭车朋友瘫痪,被判赔超百万

2014-09-16 15:52:52  出处:成都商报

因搭载朋友一起自驾游,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同行的朋友瘫痪,成都市民杨女士摊上了百万赔偿责任。

国庆大假临近,许多喜欢旅游的朋友又开始忙着筹划大假期间的自驾行程,搭载亲朋好友一起出行是常见的事。殊不知,这种搭载出行方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2012年,杨女士一家经好友介绍,结识了刘先生一家。春节前夕,几家人相约春节期间前往云南腾冲旅行。“当时刘先生的老婆担心路不好走,希望乘坐我们的越野车,虽然我有些不情愿,但毕竟是朋友,就没有拒绝。”杨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正是这一热心,让自己和家庭陷入了无限的被动。

杨女士一行人约好第二天驾车从成都出发,大家确定的路线为:成都-乐山-冕宁-西昌-攀枝花。车行至乐山时发生了擦刮,同行的人对杨女士车上的另一名司机不太放心,就一直让杨女士独自驾驶,车行至京昆高速2185KM+480米处,由于杨女士开天窗时发生了意外,车子驶离客车道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后排座位上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先生不幸瘫痪,经鉴定为颈神经、胸神经损失至三肢瘫,双上肢肌力伤残评定等级为三级。而后在转运中二次损伤导致二级伤残。
后经交警鉴定,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几名受伤乘客均不负责。

身为车主兼司机的杨女士介绍,发生事故后,3名伤员被送进了凉山州二医院,其中一人肋骨骨折,一人锁骨骨折,但均在短暂治疗后出了院。而刘先生的伤情却一直没有好转,受伤时的诊断结果显示为:T12右侧椎板及椎体后部水平骨折、强直性脊柱炎、头部外伤、高血压、C3-4骨折。
在凉山州二医院住院不见好转后,刘先生被转入四川省人民医院,后再被转入华西医院治疗。“在这个治疗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他这个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系统性疾病,他已经患病二十多年了。”杨女士介绍,“虽然这个病平时没有特别的症状,但任何一个骨折都容易导致其瘫痪。”后经鉴定,由于其自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身体伤残后果的参与度为70%。
事故发生之初,两家人的关系并没有恶化,“我们经常熬汤送到医院去,希望他早点好起来。”杨女士介绍,直到刘先生身体恶化,需要转院到华西医院做手术的时候,“他的家人让我们不要再送汤了,后来才知道他们已经起诉了,要求索赔两百多万。”

2012年2月上旬,杨女士收到了冕宁县法院发来的传票,随后,她家的这辆越野车被扣押拍卖,并先行支付了刘先生的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大队的认定,杨女士在车祸中负全部责任,因此其对刘先生的身体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判决杨女士承担包括治疗费、护理费等在内损失共计99万余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了四川求实鉴定所作出的鉴定: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在造成伤残后果中,参与度为70%,因此其相应赔偿费用应按照70%进行支付。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赔偿刘先生包括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7.9万余元。

杨女士说,这辆车牌为川AA3Q××的越野车,由于是新车,其所有商业保险都购买了,只是在确定乘坐险保额的时候,她特意选择了1万元的标准。“乘坐险一般都买得很低,当时还在开玩笑,觉得车内都需要保险理赔了,这几万块钱的保额也解决不了问题,买高了也是浪费。”杨女士有点后悔没有选择5万元的保额,“能多赔几万是几万。”
在执行阶段,双方最终达成“按照100万赔偿”的协议。杨女士说,在住院前期,自己已经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审判期间,涉事车辆拍卖支付了14万元,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支付了20万元,目前还有60万元等待支付。“60万是什么概念?我每个月几千元的工资,一分不用筹集十几年才够赔这60万。”杨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因为这样一次搭车,让自己和家庭陷入被动。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刘先生特别授权的律师,该律师没有否认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但律师表示自己不便透露案件信息和刘先生的联系方式。

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捎带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载上朋友一起出游。像杨女士这样因“搭便车”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却屡有发生。这也牵扯出了一个不能忽视的法律问题———“好意同乘”。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让朋友搭便车,结果却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包袱,怎样才能规避风险成了有车族关心的话题。

买保险能否降低风险?
“保险只可以起到分担实际经济损失的效果,不能分走责任人(往往是司机或车站)的赔偿责任。”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敏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特别是在私人之间搭车或拼车的情况,车主或驾驶人员的风险巨大。徐敏介绍,搭车的人的伤害往往发生在车内,而乘坐险保额较低,目前主要包括1万、2万、5万和10万标准,但车主在参保时往往只会选择一两万的乘坐险,甚至不购买乘坐险。
律师同时指出,家庭轿车搭载朋友出行,即便朋友购买了交通意外险或者人身意外险,只是受害一方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依然不能降低司机本人的赔偿责任和法律风险。所以,谨慎驾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才是避免风险最有效的办法。

事先签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徐敏指出,类似搭车出行的情况,生活中存在各方当事人签协议,明确出了事故造成伤害或损失,搭车的人不要司机负责。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也就是说,事故一旦造成人身伤亡,即使有约定,也不能免除司机或车站的责任。
“搭顺风车尽管很节约成本,但潜藏风险巨大。”成都商众旅行社负责人黄波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搭车事件中,开车人往往会承担更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究竟由开车的人承担,还是同车人共同分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成为矛盾的爆发点。

搭 出了事咋办
“在市区内开车,一般不会出什么大的交通事故,让朋友搭车应该不会遇到这种事,如果出远门的话,最好不让别人搭车,谁也不知道路上会发生什么事。”车主吴先生说。
不搭 人情上咋办
“完全不让朋友、同事搭车也是不可能的事。”作为某车友会的一员,车主马先生认为,“如果自己的车空着又顺路,却不让朋友搭,这与我国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相违背。”
明知不能载人仍乘坐 搭车人也有过错
2013年7月的一天,浙江人汪某驾驶一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好友邵某去汽摩城买车,不料途中发生车祸,致使坐在后座上的邵某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汪某负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在“好意同乘”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不能载人仍载人,以致发生致同乘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邵某搭车时应当知道该车不能载人,仍无偿搭乘该车,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应相应减轻汪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国外鼓励搭便车 并立法支持
据了解,一些西方国家鼓励公民搭便车,并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因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对社会有益。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原则,指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应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既然意识到了危险而又自愿面对这种危险,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当然,前提是双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国外也鼓励搭乘者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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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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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宁和曲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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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被K汉姆 于 2014-9-16 17:29 发表
这种情况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的?
三者险不赔车上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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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也赔不了吧,好像只有车上人员人均1W,和车损

哎,毁两家的事故。

女司机必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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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至京昆高速2185KM+480米处,由于杨女士开天窗时发生了意外,车子驶离客车道撞上了中央隔离带

这在驾驶时开天窗,还是高速,自作孽不可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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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怎么办?不让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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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蓝蓝的天  于 2014-9-16 18:19 发表
这种事怎么办?不让坐了?
這個還真無解,有車的都是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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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看收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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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狂涂  于 2014-9-16 17:58 发表
车行至京昆高速2185KM+480米处,由于杨女士开天窗时发生了意外,车子驶离客车道撞上了中央隔离带

这在驾驶时开天窗,还是高速,自作孽不可活了
开天窗很正常,关键是女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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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女司机是该赔钱,开个天窗还能开撞车也是本事

只是这乘客,平常都没买过意外保险??

[ 本帖最后由 成濑川景太郎 于 2014-9-16 1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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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nghujin  于 2014-9-16 17:31 发表
张玉宁和曲慎清
曲乐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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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看来得买高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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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今后座位险也要买50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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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难道不是后排安全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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