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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 话说当年被电软骗的人来统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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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鲜奶杯 于 2012-3-11 00:24 发表
被廣告騙也賴到雜誌身上嗎?
“赖”...卧槽法盲啊你?!媒体刊登虚假诈骗广告莫非不用负责任?!

电软与那啥信宏威达,优越工贸什么这帮断子绝孙的骗子命好,当年被骗的大都是大中小学生,没啥社会阅历,那时候互联网也不发达,大伙儿没申诉的地方,被骗了只有认栽。你换了现在试试,几大论坛发个帖召集下受害者,大伙儿联合起来MB告也把电软告死了,这SB坑人杂志还能撑到今天?早JB该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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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AYBL 于 2012-3-11 12:23 发表

DR是无法去验证这些广告商是否是骗子还是什么的。只能是谁想要登广告,我就帮你登,当时不止DR,家用电脑与游戏机和大众软件都是这样的。盗版过来的东西你还想怎么样!另外当年邮局的诚信如何,我想不说大众也能知 ...
你是真傻还是装二?

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初信宏威达,优越工贸这几个孙子诈骗的历时之长,范围之广,数额之大绝对够得上立案侦察了,电软给它们做了那么多期广告这期间那么多人打电话去杂志社反映情况,电软会不知道这几个孙子有问题?麻痹老子当年被骗时还在念高中的宅逼一个,若换了现在我就是拼了搭上哈尔滨来回北京的车费我也得废了这帮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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