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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酱油车停小区被撞 打算起诉物业

受损车辆:
白色新骐达、车架号xxxxxx,牌照京xxxxx

事发经过:
4/8 17:30分左右持卡进小区,停在车在自己停车位直至事件发生
4/10 晚20:45左右发现正面保险杠被撞凹陷、且有黄色车漆擦痕,遂向保安队值班人员反映
4/11 早8:47分向122报警,122接警处理,同时向车辆保险公司报备
     早9:09分,交警到事发现场勘验,询问经过,我告知以上经过,未作现场笔录记录
     早9:20分左右,交警带我到方佳物业协调办公室查看附近摄像头录像,并通过对讲机告知“昌平交通支队事故科”勘验情况,同时告诉我如果从录像找到肇事车,联系“杨增华、窦宝”两位警官开具“事故证明”,如把物业当做第一责任人,则走其他程序。
     下午14:10左右,查看摄像头录像未果,因为摄像头距离太远,且角度不合适,当事人无法找到和认定肇事车。

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由于业主付费且有发票作为缴费证明,并凭停车卡小区收费停车场停车,按物业未尽车辆保管义务造成车辆损失之由,向物业索赔维修车辆所需全额赔偿。由于车辆在保修期,维修必须在东风日产4S专营店进行,定损估价也当由东风日产进行(物业则通过己方保险公司理赔)

[ 本帖最后由 sceic 于 2012-4-11 18: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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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请大家帮忙看下,物业有可能抗辩的地方,帮我出出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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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EPON  于 2012-4-11 18:43 发表
撞的严重不?我的酱油车刚买的时候停小区后保险杠也被擦了...老小区没物业 后来看不算太严重 就随它去了....
撞这样了,天通苑的新小区,多次尝试沟通,但保安队负责人一味推脱责任,还叫我走自己保险,他们不愿意给出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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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真忘私绵  于 2012-4-11 18:5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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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一般只提供地方停,不管损失
我查了一些案例和律师写的东西,收费停车场相当于实践合同,所谓我要把车开到停车位停下才成立,而不是我说我要把车停在停车位时成立。仅提供停车位的说法必须立足于诺成合同,所以物业对车辆有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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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的大门口,岂容他人撒野?我今天认了,明天物业不是要骑在我脖子上拉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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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我是不是先要去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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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潜水艇的水  于 2012-4-11 20:3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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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是哪个区的?我也在天通苑住的说
天通中苑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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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imura  于 2012-4-11 20:47 发表
我也认为是只提供地方停. 收费收的是地方费, 而不是保管费
看看这个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88e8090100x3w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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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imura 于 2012-4-12 10:15 发表
再举一个例子, 这个应该比较明显:

路边临时临时停车点, 每个点旁边一个计费表, 投币/刷卡即可停车若干分钟, 这是香港或者国际流行的无人看管路边停车收费方式.
国内貌似有些地方在搞.
马路边的地皮业主可能是政 ...
一句话就反驳了,你那是真无人值守停车管理,而且那种都在路边,是全开放式停车场,我这小区是封闭的,物业是全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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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jpc.gov.cn/zt/tcf/

关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建委拟定了《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办法的依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相比具有以下变化:
  首先,征求意见稿对于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形式以及收费权进行了政策规定。提出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其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群众关心的机动车停放收益的分配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
  第三、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后,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或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征求意见稿降低了非露天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第五、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与居住区共用机动车出入口的非居住(如办公、教学、商务等)区的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按照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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