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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赢了!!——吴仪:将奉陪美国到底

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4:10 发表

现在是甲创造出产品,乙把它做成D版,丙付给乙五块钱买回去使用,怎么个平衡法?
所以现在的状况是平衡
甲 和 乙
这个平衡好了,丙还是从乙那里买,不就解决了?
所以世界各国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没有把丙牵扯出来的。

你买的那么多产品(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有多少从盗版生产线上下来的,国家会找你麻烦吗?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4: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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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装机工 于 2007-4-25 14:10 发表



好了,本人要游戏了!

记住,人就靠一张脸皮,请不要

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我不喜欢教训人,知道自己不够资格,可看您老说的这些话还真想跟您说句:多看看书,对身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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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装机工 于 2007-4-25 14:15 发表



我也直说了吧,你不光没水平,而且没层次,自以为什么都懂完了,结果什么都没有喷出来,会打几个看似专业的字体现身份!?酸!
做人做到你这程度,也只能用来作为参照物了!
我知道您是从道义上来看事情,但是既然是法制社会就不能这么看。国际政治更没有什么道义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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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4:18 发表

那我就想请教一下,甲和乙怎么个平衡法?难道是乙花钱买版权然后做Z版再卖给丙么?


对啊,您以为呢?


甲的利益是: 我要创造,然后出售我的作品
乙的利益是: 我要销售某种商品

他们现在的冲突是,乙在出售甲的创造的时候没有给予甲以补偿

举个简单点的例子
为什么我砍了你最后被Party砍了和被您砍了结果是一样的但是这一刀一定要由Party来砍的道理是一样的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4: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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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4:23 发表

现在只有一种情况,你用D,你觉得合理,你觉得你所认为的这个“合理”和被侵权者所认为的那个“合理”应该怎样来平衡,可以分析了。


平衡的方法不是说了,我支付给创造者以报酬。

还有,我所说的用地板不违法 和我认为合理也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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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4:32 发表

那就怪了,你所支付的那五元给的是哪一位创造者?


难道真的那么难理解?

经过法律平衡之后我会只付5元?我倒是想啊。
不是跟您说了由创造者和销售者平衡,Vista就是2000,《在你身边》就是20,我付了就可以用。经销商就可以正儿八经卖……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4: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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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4:55 发表

一个非常抽象的"平衡系统"就能保障您"无罪"了? 实在是太神通广大了,请您详细说明一下这个神奇的“平衡系统”吧。
本来就是无罪的啊,跟您费尽半天还没搞明白法律平衡利益的目的和犯罪和违法的区别,唉,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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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34 发表

原来著作权法只对单位有效,对个人无效。原来某些人用D版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
那请举一个例子来反证个人购买盗版有受到惩罚的例子,无论哪个国家。
还有购买盗版和偷盗是两回事,与道德无关。
还有我们的观点一向都是知识产权是需要保护的 问题的关键是:


何时保护
如何保护
保护程度
保护范围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5: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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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41 发表

是你自己把自己的行为往合法的那个方向生搬硬套吧,我现在就请教你: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你应不应该支付报酬? 应该向谁支付?
我说了 违法≠犯罪
违法未必会有惩罚
个人购买、使用盗版是违法行为,但是是一种非罪化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特征:

一、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在少数犯罪中,单位可以成为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5: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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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46 发表
难道您承认违法了?
我一直承认是不合法的啊,我有承认过使用盗版的合法性吗?
但是不为罪,理解?
另外,如果我只是学习用,连违法都谈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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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49 发表

也就是说您的意思就是您用D版(包括作为一个玩家玩D版游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

那么您如何证明我不是个人为了学习呢?

为什么世界各国都不追究盗版最终用户的责任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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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54 发表

我相信你肯定是为了学习,我实在是太感动了。

为了学习,这个理由太赞了!

法律本来就是这么玩的,你不懂?
这就是法律的本质,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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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sbbtbt 于 2007-4-25 15:57 发表


别的不说,就说这tg上用d的到底是为了研究 学习还是其他目的,我想再清楚不过了。

我说为自己正名不过是一种说法,自然是指为用d版正名。
不过前面有人已经承认用d的确是违法了。

至于用d对国家 对个 ...
另外加一句,关键还有看利益
两害相权取其轻

就算是违法行为 也没有办法约束 因为只是违法而已
法律要约束的还是犯罪行为 也只有通过制约犯罪行为才会减少使用盗版这种违法行为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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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ullsign 于 2007-4-25 15:59 发表

那您的意思就是你玩一个D版游戏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学习、研究、欣赏的过程罗?那软件公司要求你必须先付费才能做的那个过程和你这个学习、研究、欣赏的过程究竟有什么不同之处? 请说明一下。

个人用户就不要追究了,谁都没有好办法的。
关键在企业用户和经销渠道。
国家要做的是在不伤害本国主要利益和不被知识产权所有者将知识产权作为武器攻击本国的情况下尽可能保护知识产权。


[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07-4-25 16: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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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sbbtbt 于 2007-4-25 16:04 发表


我就是知道现在不会有什么惩罚到我身上,所以我才安心的用着d那。
可一开始不就在讨论用d到底违法不?那后面这么多扯淡的,是啥玩意呢。老美不就扯了几句,要制裁中国的d,谁都知道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后 ...
在下一直在讨论的其实是用地板犯罪不犯罪的问题,请您分清楚概念。
老美扯得也不是中国用地板,而是可以随便卖地板。
老美的目的也未必就是解决大街上的地板问题,而是多卖几部电影,逼中国从他们那儿多买点东西的问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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